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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贸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9 生效日期: 1994-06-09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0号)和《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的规定,结合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外贸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制改革后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一)为全面核算和反映外贸企业交纳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统一性,满足财务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原则上应分不同的销售项目和不同的商品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同时,继续保留和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外贸企业的商品出口后,在结转成本的同时,按规定计算出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货物的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如果用于出口的,按其买价,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如果用于内销的,按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三)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中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时,按其实际买价扣除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后的余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四)对一九九四年初的存货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出口货物,按购进时取得的专用税票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的所含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商品报关出口后,出口退税的核算按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小于应退税额的,将其差额调整本期出口销售商品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2.对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内销货物(包括进口内销货物),经清理后,将已征增值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款,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外贸企业将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出口货物在一九九四年内转作内销的,应将已从成本中转出的进项税额改转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贸企业将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内销货物在一九九四年内转作出口的,应将已从成本中分离出来的已征税额改转作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已按财政部《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05号)的要求将各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帐户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新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记帐本位币之间的差额已按规定记入新增设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现根据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按新的市场汇价调整后,产生的汇兑损益为净损失,且数额不大的,一次进入当期损益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一次处理有困难的,分期进入当期损益时,做上述同样的会计分录。

  (二)按新的市场汇价调整后,产生的汇兑损益为净收益,且数额不大的,一次进入当期损益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在一年内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时,做上述同样的会计分录。

  (三)对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和边境易货贸易的应收外汇帐款的汇兑净收益,按规定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时,按上述第二款进行会计处理。

  (四)逾期三年仍然没有收回又未获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按规定不予计算汇兑损益,应将已计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予以冲销,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
  
三、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其他有关会计处理仍按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38号)和《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05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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