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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8 生效日期: 2004-05-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533-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533-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受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之指导、监督,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课、队、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环境管理课:掌理调查评估、教育宣导、公害纠纷处理、环境用药管理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二空气噪音防制课:掌理空气污染防制、噪音与振动之管制及其有关事项。

三水质土壤防治课:掌理水污染、海洋污染、热污染与土壤污染之防治、水质管理、饮用水管理事项。

四 废弃物管理课:掌理一般事业废弃物管理、有害事业废弃物之管理、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之管理、资源回收、厨余回收推动及管理、虫鼠防治及有关环境卫生管理事项。

五环境检验课:掌理空气污染、水污染、废弃物、饮用水及其它环境检验分析事项。

六垃圾处理课:掌理垃圾掩埋场、垃圾焚化场、污水处理场、水肥处理场等事项之规划及营运管理。

七清洁队:掌理一般废弃物清除、水肥清运、沟渠疏浚、环境消毒及道路清扫等环境卫生事项。

八 行政室:掌理文书、印信、研考、法制、采购、财产管理及事务管理等事项。

前项清洁队得视业务需要分设区队。

第4条 本局置秘书、技正、课长、队长、室主任、区队长、专员、技士、稽查员、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局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理;副局长因故不能代理时,由秘书代理;秘书因故不能代理时,由技正代理;技正因故不能代理时,依第三条单位主管顺序代理之。

第10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台南市政府核定后实施。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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