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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96至97年森林防火戒严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1 生效日期: 1996-11-1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1996年11月15日起,西藏林区进入森林防火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家林业部的部署,特发布我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强化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入山检查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凡入山人员一律进行登记或发放入山通行证,对未经许可擅自入山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在林区交通要道和森林火灾多发地段,实行专人负责制,昼夜值班,加大巡逻密度,严密监视,做到万无一失。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从事采伐、调运椽子木、横梁木、青冈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毁林开荒和上山打猎。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各类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做好扑火的一切准备。一旦发现火情,要按照预案及时出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认真执行火灾报告制度。每月15日以前,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把上月的火情逐级书面上报自治区森防办,然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林业部森防办。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

  六、要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林业公安和林政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侦破案件,从重从快打击不法分子,教育群众,真正发挥依法治火的威力。
  本戒严令自1996年11月15日起执行,1997年5月31日防火期结束后解除。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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