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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9-01 生效日期: 1982-09-01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82]水电技字第38号

 第一条 水利电力优秀科技成果请奖项目,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审定,由主管部门向部申请。


 第二条 优秀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首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3.有重大作用或意义的。


 第三条 优秀科技成果请奖时应报送的资料,与报送“重大科技成果”相同,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内应提出建议奖励等级。


 第四条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开会评奖以前,请奖项目应先通过技术鉴定(或成果评审),并提出《技术鉴定证书》(或《成果评审证书》)。


 第五条 优秀科技成果按项目进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具有经济效果的成果,按其经济效果的大小划分奖励等级如下: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金额     荣誉奖

           (单位:万元)

   一等        100??????五千元       奖状

   二等?????????40??????二千元       奖状

   三等?????????20      一千五百元     奖状

   四等?????????10      一千元       奖状

  对不体现为经济效果(或其主要作用不仅体现为经济效果)的科技成果,则按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评定其奖励等级。


 第六条 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可按其意义、水平和经济价值评定其奖励等级。一般应经过生产实践的验证。奖励等级分为:

                         奖励等级    奖金金额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建并具有较大实用价值者      一等      八百元

  在理论上有独创并且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者       二等      四百元

  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分析论证者    三等      二百元


 第七条 低于前述奖励等级的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可由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报部备案。


 第八条 由部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的奖金,由部支付。由主管部门授奖的科技成果奖金,从主管部门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盈亏包干分成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 每项优秀科技成果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改按提高后的等级授奖,其奖金可按提高的奖励等级增付其差额。


 第十条 优秀科技成果的奖金分配;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发给个人;成果属于集体完成的,按每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成果属于多单位合作完成的,由主要负责单位代表受奖,并按各单位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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