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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开阳磷矿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1 生效日期: 1990-06-1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化工部(90)化计字第232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开阳磷矿矿区作为国家规划矿区,包括牛赶冲、沙坝土、极乐、两岔河等矿段,请化工部尽快做出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开发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规划矿区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的,由矿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请通知矿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负责规划区的保护工作。规划矿区的有关具体资料,由化工部发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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