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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监理处雇用人员品德勤能激励暨考核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北市监人字第09363785600号

一、为提升本处雇用人员品德修养、鼓励工作意愿、发挥工作潜能,以提高服务品质与工作绩效,并本综核名实、奖优惩劣、客观公平考核之旨,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雇用人员,包括驻卫警察、技工、工友、驾驶、及契约雇用之约雇人员、临时换照人员及废牌工等(不包括短期工读生)。

三、雇用人员之激励暨考核事项,除其它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依本要点行之。

四、在提升雇用人员品德修养方面,以公开表扬热心公益或品德优良足资表率者。

五、在激励雇用人员工作意愿方面,以鼓励建议与参与,奖励其对业务执行、为民服务、环境品质之提升及发挥团队精神有贡献者。

六、在激发雇用人员工作潜能方面,以鼓励筹组、协办、参与心灵、智能成长之研习或团康活动,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七、雇用人员平时品德勤能考核优劣事迹之提报,由单位主管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办理,提考绩委员会审议。

八、平时考核奖惩标准: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奖:

1.为民服务态度亲切积极,获民众赞扬或媒体披露有具体事迹,经单位主管查考每月最优者。

2.接听电话温和有礼,经测试查考每月最优者。

3.工作勤奋认真,经单位主管查考每季最优者。

4.清洁责任区域维护良好,经秘书室查考每季最优之前三名。

5.管理数据或财物完整良好,每半年经抽查无误谬疏漏者。

6.爱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绩效者。

7.对于所执行之工作,能主动尽责,及时察觉疏漏,善予导正,有具体事迹者。

8.执行工作细心负责,对于违法蒙混之申办案件能及时纠举,遏止不法,维护机关声誉有显著功效者。

9.主动踊跃接受临时勤务,并积极完成,辛劳得力者。

10.关于工作方法之改良、程序之简化,提出建议,经单位主管核定试行,或提交处务会议、处本部项目会议讨论者。

11.对于民众制造之不当噪音、环境污染,能察觉并主动疏导,委婉制止有效者。

12.对于外力破坏或冲突事件,能实时遏止,并委婉疏导有效者。

13.对可能发生之重大灾害或破坏事件,处置得宜,使能防患于未然。

14.好人好事、义行可风,有具体事迹者。

15.协办心灵、智能成长之研习或团康活动,成绩优异者。

16.参与心灵、智能成长之研习或团康活动,成绩优异者。

17.其它在工作绩效、参与建议或操守廉正方面有具体优良事迹足为表率者。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记功:

1.处理公务细心负责,主动察觉疏漏,善予导正,及时消弭重大误谬,维护机关形象有显著功效者。

2.处理偶发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能依限妥善完成,着有绩效者。

3.对于特别艰难之工作,勇于承担,并如期圆满达成者。

4.对突发重大意外事故或灾害主动处理得当,使损害减至最低,维护人员生命或机关财物、声誉着有功绩者。

5.关于工作方法之改良、程序之简化,提出具体可行建议,经采行有具体绩效者。

6.参与有关工作方法改良、程序简化之研讨、试行,着有绩效者。

7.筹组心灵、智能成长之研习或团康活动,成绩优异者。

8.其它在工作绩效、参与建议或操守廉正方面有特别重大功绩者。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记大功:

1.冒险犯难,遏止不法破坏或意外灾害,对于维护人员生命或机关财物、声誉有重大功绩者。

2.关于工作方法之改良、程序之简化,提出具体可行之建议,并参与推动,经采行并评核有重大绩效,获上级奖励者。

3.检举贪渎不法,查有确证,足为政风典范者。

4.其它重大优良事迹,经项目考核特优者。

(四)经核定嘉奖、记功、记大功者,另颁发奖状公开表扬,并得酌发奖金或奖品,以为勖勉。

(五)参加公务人员考试获录取者,得酌发奖金或奖品。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诫:

1.服务民众态度不逊,引起民怨,经查确有违失者。

2.接听电话礼貌不佳,屡经测试成绩不良者。

3.破坏环境整洁,违反烟害防治法,足以影响公共卫生、机关纪律者。

4.与同事不睦,经常争吵,经劝导无效,有纪录可稽者。

5.毁损公物。

6.饮酒后驾车遭取缔但未肇事,且经测试吐气酒精含量在0.五四毫克以下者。

7.对于交付之勤务蓄意推诿,或消极怠惰,经主管具体考核属实者。

(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记过:

1.言语污秽,对本机关同仁,或于办公时间、场所对民众恶意谩骂污蔑者。

2.非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而对他人施以肢体暴力伤害轻微者。

3.遗失公文、报表者。

4.疏于勤务,致生不良后果者。

5.故意破坏公物损失在新台币壹万元以下者。

6.对于长官本于职权之指挥管理公然违抗者。

7.饮酒后驾车肇事,或虽未肇事但经测试吐气酒精含量在0.五五毫克以上者。

8.关于应予申诫之情事,其情节或产生之结果较为严重,或系累犯,经项目考核应加重处分者。

(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

1.言语污秽,对具指挥、管理权责之长官恶意谩骂、污蔑、威胁、恐吓者。

2.非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而对他人施以肢体暴力造成严重伤害者。

3.聚结外人,于办公场所滋事。

4.故意破坏公物,损失超过新台币壹万元以上者。

5.对他人明示或暗示索取不法利益未遂者。

6.饮酒后驾车肇事致受害人死亡或重伤者。

7.关于应予记过之情事,其情节或产生之结果极为严重或系累犯,经项目考核应予加重处分者。

(九)本要点所列之嘉奖、记功、记大功或申诫、记过、记大过之标准,得视事实发生之原因、动机及影响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之奖惩。

(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解雇。但技工、工友、驾驶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不适用本款:

1.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旷职继续达四日或一年内累积达十日者。

3.一次记二大过者,或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

4.年终考核列丁等,或连续两年列丙等者。

九、驻卫警察人员年终(另予)考成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

十、技工、工友、驾驶年终(另予)考核依据事务管理规则。

十一、约雇人员暨临时人员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于每年十一月底办理完成。由所隶属主管本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旨,准确客观考核所属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当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成绩。年度内新进人员考核其报到日至当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成绩。

(二)主管对于约雇人员、临时人员考核之成绩,须提报本处考绩委员会评核后,陈请处长核定,作为次年度续雇与否之主要依据。

(三)年度考核以一百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如左: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4.丁等:不满六十分。

(四)平时考核之奖惩,于同一年度内得相互抵销,曾记功二次以上,全年无迟到、早退、旷职纪录,且未受其它惩之处分者,其年度考核应列甲等。平时考核奖惩抵销后,累积达记过以上处分者,其年度考核不得列甲等,累积达记过二次以上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五)年度内有迟到、早退、旷职纪录者,不得考列甲等。

(六)年度内请事、病假合计逾十日者,除有本条第四款前段情形者外,不得考列甲等。

(七)年度内请事、病假合计逾十四日者,除有本条第四款前段情形者外,不得考列乙等以上。惟因伤、病须长时间治疗,持有地区医院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者,得排除计算。

(八)年度内请事、病假合计逾二十日者,除有本条第四款前段情形者外,应考列丁等。惟因伤、病须长时间治疗,持有地区医院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者,得排除计算。

(九)年终考核奖惩,依左列规定:

1.甲等:次年度依市府核定人数优先续雇。

2.乙等:依次年度约雇计划减列之人数,在当年度考列丙等及连续第二年考列乙等人员解雇之后,仍有必要时,按成绩较低者先予解雇。

3.丙等:依次年度约雇计划减列之人数,在当年度考列丁等及连续第二年考列丙等人员解雇之后,仍有必要时,按成绩较低者先予解雇。

4.丁等:解雇。

5.连续两年考列乙等:依次年度约雇计划减列之人数,在当年度考列丙等人员解雇之后,仍有必要时,按两年平均成绩较低者先予解雇。

6.连续两年考列丙等:解雇。

(十)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及连续第二年考列丙等者得于收受通知书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提出具体理由申请复核,并以一次为限。

十二、本要点自发布日起实施,本处现行「台北市监理处驻卫警察服勤要点」之奖惩部分及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市监人字第四六六五0号函发「台北市监理处约聘雇暨临时人员工作考核要点」同时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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