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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带入危险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4 生效日期: 1990-06-04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0)科发安字0597号

院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科技事业的逐步发展,我院对外交流日益扩大。在日常联系中,工作人员常有以个人名义互赠实验样品的情况,其样品中有的是属危险物品。这些危险物品带入单位后,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知道,难以按国家规定对危险物品管理、控制。为了防止发生事故,现将《中国科学院对带入危险物品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院科枝安全局反映。
  在本规定公布前已有带入单位的危险物品,按本规定认真清理,补办申报备案手续,并加强管理。
  附:《中国科学院对带入危险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O年六月四日


附:中国科学院对带入危险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私人从外部(包括国外、境外、院外单位或个人,下同)带入或受委托寄存单位的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伤害、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特制订本规定。

  二、私人从外部带入单位的危险物品系指:个人工作使用、课题组、研究室共用的事先未经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而以个人名义从外部带入所在单位的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的范围系指:在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对人身或环境存在危害因素或遗失后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生物等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剧毒品、病毒、病茵等。

  三、凡私人从外部带危险物品到所在单位,必须在危险物品到达单位的三日内向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说明物品性质、申报备案,当该物品不宜在本单位使用、贮存,安全保卫部门不予同意时,申报人必须在未经同意时起两日内将危险物品取离单位。

  四、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以物品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五、凡私人从外部带入单位的危险物品,不按本规定的第三、四项执行的,单位有责任和权力收缴其物品做安全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危险物品造成危害或产生不良后果的,携带人按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适用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监督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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