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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 2006-04-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集府[2006]60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的方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区政府全面清理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5项,行政许可审批转报事项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转报事项5项、备案事项11项,现予公布。
  今后,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省政府规章等新增、调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的,我区实施机关应及时提请区政府统一公布。
  为保证本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对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厦门市集美区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一、发展与改革系统
发改局
(一) 行政许可转报 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 7条 行政法规 转报至省统计局
(二)行政许可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19号令)第 14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 行政法规性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  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区级财政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 号) 行政法规性文件
2 区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4条、《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第 29条 地方法规
3 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核准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4条、第 13条,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第 7条、第 29条  地方性法规
4 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项目核准(业主大会依法确定的除外) 《价格法》第 18条、第 20条,《福建省定价目录》第12项。 法律
5 部分重要专业性、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收费标准、项目核准(管道液化气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 《价格法》第 18条第(四)、(五)项、 第 20条,《福建省定价目录》第11项 法律
6 部份重要交通运输定价(农村客运等) 《价格法》第 18条第(四)项、第 20条第3款,《福建省定价目录》第9项 法律
7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9条、第 13法律
(四)备案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一般性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19号令)第 14条 行政法规性文件
2 区属民办教育、医疗诊所收费标准、项目备案 《价格法》第 18条第(四)、(五)项, 第20条第3款,《福建省定价目录》第4项 法律
3 统计调查单位登记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 3条 地方法规
二、建设系统
建设局
(一)行政许可转报 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 法律类别 备注
1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审核 《建筑法》第 13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 4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法律、部门规章 报市建设局审核
(二)行政许可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 法律类别 备注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7条条、《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厦门市建筑条例》第 39条、第 51法律 属区立项的项目在区里办理施工许可证
2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栋梁、涵洞、架设管线;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等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29条、第 33条,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5、26、27、37 行政法规 区负责审批所辖范围内除公路局养护的道路与绿地外的所有该项事宜。
3 城市树木移伐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29条 地方法规 区负责审批所辖范围内除公路局养护的道路与绿地外的所有该项事宜。
4 临时使用园林绿地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26条 地方法规 区负责审批所辖范围内除公路局养护的道路与绿地外的所有该项事宜。
5 私危房翻改建审批 《建筑法》第 7条、第 8条,《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3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法律、地方法规
6 市政设施、园林专项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第 16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3条、《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22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立项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
(四)备案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 法律类别 备注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行政法规 区立项项目由区级备案。
2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 47法律
3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0条 行政法规
4 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134号第13条。 行政法规 区立项项目由区级审批。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行政许可转报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28条、《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 20条、第 25法律、地方法规  报厦门市人防办审批
(二)行政许可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法》第 23条、《福建省人防条例》第14条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 22法律、地方法规 易地建设的工程项目属集美区的归区人防办审批。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人民防空法》第 22条、《福建省人防条例》第12条、《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 18法律、地方法规 易地建设的工程项目属集美区的归区人防办审批。
三、农林水系统
农业局
(一)行政许可转报  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    注
1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运输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 30条 行政法规 转报至市海洋渔业局
2 拖拉机驾驶证许可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2条 行政法规 转报至市农机监理站
3 拖拉机行驶证许可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2条 行政法规 转报至市农机监理站
(二)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    注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20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4 条。 法律、部门规章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及亲本、常规种原种生产许可证,区级审核,省级审批。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区级审批。
2 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第34条 地方法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 兽药经营许可证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 22条 行政法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 15条、第 16条 行政法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5 产地检疫合格证及调运植物检疫证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第 3条、第 21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 6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13条 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植保植检站。
林业局
(一)行政许可转报  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野生动物经营加工、驯养繁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1条、第 22法律 省级一般保护类动物由区林业局审批,其余由区林业局审核,报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行政许可项目  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木材运输许可 《森林法》第 37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35条。 法律、行政法规 区林业局可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证》需到市林业局办理。
2 林木采伐许可 《森林法》第 32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32法律、行政法规 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和国家二级以上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由区林业局审核,报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农场和集体的一般林木由区林业局审批
3 林区野外用火许可 《森林法》第 21条、《森林防火条例》第 15法律、行政法规
4 征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18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16条。   法律、行政法规 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 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不足0.2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20条、第 26条   法律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区林业局审批。
6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许可 《森林法》第 7条、第 22法律
水利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  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取水许可 《水法》第 7条、第 48法律
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水法》第 34法律
3 河道采砂许可 《水法》第 39法律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法》第 19法律
四、外事系统
外侨办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转报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侨内(1997)038号) 规范性文件 层层 转报至省侨办
五、经贸、旅游与交通系统
经济贸易发展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  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 法律类别 备注
1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海关法》第 33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 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5条  行政法规性文件 全市重点企业及限制类商品由市外资局审批。
招商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核发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确认通知书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第7号令)、《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厦府办[2001]132号第5条 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 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合同章程审批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外资企业法》第 6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6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5条、《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法律
文体旅游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  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4条、第 13条 行政法规 该项目从2005年起,审批权由市级下放到区级,审批数量由省、市下达指标。
2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7条、第 9条 行政法规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设立、变更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12条、第 13条 行政法规 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4 营业性演出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195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14条 行政法规
5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项目的设立、变更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32条 行政法规 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6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337项、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第2条。 行政法规
(二)备案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登记的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8条、第 9条 行政法规
2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10条 行政法规
交通局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客运经营者 增加客运班线经营)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 10条  行政法规  许可主体: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审批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 40条 行政法规  许可主体: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审批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 40条 行政法规 许可主体: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审批
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 37条: 行政法规 许可主体: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审批
5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 25条 行政法规  许可主体: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审批
6 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县乡道路,架设、埋设管线、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公路法》第 44条、第 45条、第 54法律
六、民政与人口计生系统
民政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转报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收养登记 《收养法》第 15法律 区民政局初审,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行政许可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5条、第 16条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负责在本辖区内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活动范围跨越本区行政区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
2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7条、第 9条、第 20条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负责在本辖区内活动的社团登记管理,业务活动范围跨越本区行政区域的社团登记由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婚姻登记 《婚姻法》第 8条、第 31条,《婚姻登记条例法律
2 楼牌门牌办理 《厦门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第7条 规范性文件
3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 4条: 地方法规
4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 第 7条、第 9条 部门规章
5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6条 部门规章
计生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 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再生育子女审批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4条 地方法规
七、国有资产管理与财税系统
财政局
(一)行政许可转报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会计法》38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6 号)第 4法律 送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最终审批决定,各区负责收件送件。
(二)行政许可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法》第 8条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3条 法律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 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财政票据准购证核发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第4条 省级政府规章
2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资产划转、资、资产核销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 6条 、第 20条 、第 23条 、第 30条 、第 33条 行政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8条  行政法规
3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事项的审批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号令)第 38条、财政部《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12号)第11项 部门规章
事业单位财务处理事项审批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号令)第 7条、第 17条、第 21条、第 24条,财政部《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12号)第12项 部门规章
4 财政预算管理事项的审批 区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审核、预算调整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27条  法律、行政法规
财政退库事项审批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45条 行政法规
区级财政支出审批 《预算法》第 48法律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外收支计划及资金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 条、《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9条  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5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8项 行政法规
6 政府采购管理事项审批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 《政府采购法》第 27法律
招标失败后续处理事项 《政府采购法》第 37法律
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指定 《政府采购法》第 11法律
八、人事劳动系统
人劳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转报 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2005]38号)第5条 规范性文件 转报市人事局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更、终止、解除聘任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9号)第 31条、第 32条、第 33条 规范性文件 转报市人事局
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 39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 3法律 区人劳局初审,市劳动保障局终审。
(二)行政许可审批 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劳动法》第 69条、《职业教育法》第 8法律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9条、《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第4条 规范性文件
2 成立初级评委会 《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第3条 规范性文件 区职改办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备案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 22条 地方性法规 市区共有,按工商注册地划分。
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备案 《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劳部令2004第22号)第42条、《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 11条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市区共有,按工商注册地划分
事业单位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3条 行政法规
九、科教文工卫系统
教育局
(一) 行政许可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11法律
2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10条、第 13条,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法律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缓学或免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12法律
科技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 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科技三项费使用审批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45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法律、地方法规
卫生局
(一) 行政许可转报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医疗广告审核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10条 行政法规
2 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 13条、国务院令412号第198项 部门规章
(二) 行政许可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27法律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办,200万以下向区级申办,200-500万元可选择。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4条 行政法规 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办,200万以下向区级申办,200-500万可选择。
3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7条 行政法规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办,200万以下向区级申办,200-500万可选择。
4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9条、第 15条 行政法规 床位100张以上向市级申请,100张以下向区级申请。
5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9条、《关于做好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3号) 行政法规
6 医师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13法律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5法律 注册资本在8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向市级申请审核,8000万以下向区级申请审核。
十、司法系统
司法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公民诉讼代理资格确认 《福建省关于律师执法职务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
十一、安全监督方面
安全生产监督局
(一) 行政许可转报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类别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 32条、《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9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法律、行政法规 区安监局只负责收件,收件后乙种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甲种上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 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7条、第 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2条、第 3条、第 7条  法律、行政法规 区安监局只负责收件,收件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再上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2条、第 3条 行政法规 区安监局负责收件并对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 3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1条、 第 36法律、行政法规 区安监局只负责收件,收件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再上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5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 26条、第 27条,《矿山安全法》第 34法律 区安监局只负责收件,收件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6 设立(含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 2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7条、第 9条、第 1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煤监局第17号令) 法律、行政法规 区安监局只负责收件,收件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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