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宣传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质检办认联[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自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各级质检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对实施该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该认证的产品还没有申请认证,有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存在着等待观望、不积极申请认证的情况。此外,广大消费者对此也缺乏了解。根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应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产品将不允许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如有关生产企业不积极申请认证,势必影响市场流通和营销环境,如消费者对该制度不熟悉,新制度的实施就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有效的监督。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大推动和宣传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质检机构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其列入2003年工作要点及宣传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局要组织下属机构,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要切实查清哪些企业的产品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已经有多少企业的产品申请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还有多少企业没有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定可行性方案,确保未认证企业产品如期通过认证。
  从实施情况来看,强制认证不积极产品主要包括:低压成套设备及元器件、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建筑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汽车及摩托车产品、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计价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植物保护机械、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入侵探测器等。各局要积极走访辖区内以上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宣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相关规定,推动企业及经销商尽快申请认证。同时,切实了解企业及经销商存在的困难,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及企业集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总局和认监委。

  三、各局要充分利用“3·15”、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5·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正式实施等时机,充分发挥各级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宣传,使该制度深入人心。

  四、为满足各局宣传所需,认监委组织制作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宣传折页、宣传手册、宣传光盘和宣传张贴画,将免费寄发各单位。其中:宣传折页为10开4折,主要内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通俗介绍,供各局举办“3·15”宣传活动时发放;宣传手册为32开单行本,主要内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详细解释,供各局向应当申请但仍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发放;宣传光盘分4辑,其中第1辑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总体介绍,2辑至4辑为制度的具体说明。请各局积极联系当地县级以上电视台,争取在“5·1”前安排播放,光盘可向企业发行;宣传张贴画为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形象宣传,各局要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在各大商场、社区和人员集中地公开张贴。

  五、各局要按照总局和认监委的统一安排,积极筹划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事项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请各局于3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分别报总局和认监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