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检办认联[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自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各级质检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对实施该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该认证的产品还没有申请认证,有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存在着等待观望、不积极申请认证的情况。此外,广大消费者对此也缺乏了解。根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应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产品将不允许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如有关生产企业不积极申请认证,势必影响市场流通和营销环境,如消费者对该制度不熟悉,新制度的实施就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有效的监督。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大推动和宣传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质检机构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其列入2003年工作要点及宣传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局要组织下属机构,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要切实查清哪些企业的产品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已经有多少企业的产品申请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还有多少企业没有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定可行性方案,确保未认证企业产品如期通过认证。
从实施情况来看,强制认证不积极产品主要包括:低压成套设备及元器件、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建筑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汽车及摩托车产品、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计价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植物保护机械、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入侵探测器等。各局要积极走访辖区内以上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宣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相关规定,推动企业及经销商尽快申请认证。同时,切实了解企业及经销商存在的困难,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及企业集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总局和认监委。
三、各局要充分利用“3·15”、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5·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正式实施等时机,充分发挥各级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宣传,使该制度深入人心。
四、为满足各局宣传所需,认监委组织制作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宣传折页、宣传手册、宣传光盘和宣传张贴画,将免费寄发各单位。其中:宣传折页为10开4折,主要内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通俗介绍,供各局举办“3·15”宣传活动时发放;宣传手册为32开单行本,主要内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详细解释,供各局向应当申请但仍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发放;宣传光盘分4辑,其中第1辑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总体介绍,2辑至4辑为制度的具体说明。请各局积极联系当地县级以上电视台,争取在“5·1”前安排播放,光盘可向企业发行;宣传张贴画为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形象宣传,各局要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在各大商场、社区和人员集中地公开张贴。
五、各局要按照总局和认监委的统一安排,积极筹划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事项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请各局于3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分别报总局和认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