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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护国家珍贵濒危树种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6 生效日期: 1994-05-26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林护字(199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切实保护珍贵濒危树种,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应尽的义务。《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管理国家珍贵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国办通(1993)1号文件对国家珍贵树种的出口管理明确提出:“禁止一级珍贵树种原木和锯材的贸易出口,二级珍贵树种原木和锯材出口也要严格控制”。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文),进一步对保护管理珍稀植物,提出明确要求。林业部也曾于1992年10月发出《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即林护字(1992)56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采伐一级珍贵树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需经林业部批准。严格控制采伐二级珍贵树种,如需采伐,需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报林业部备案。”这些举措对保护珍贵濒危树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来一些地方,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盲目生产;有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偷砍盗伐珍贵濒危树种;有的地方出口珍贵树种失控,出现严重乱砍滥伐珍贵树种的现象;有的竟然到自然保护区内盗伐珍贵树种,特别是对红豆杉、榉木、黄菠萝等珍贵濒危树种破坏尤烈。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我国现存的珍贵濒危树种必将破坏殆尽,后果不堪设想。为认真贯彻森林法和国务院国办通(1993)1号、国办发(1994)64号及林业部(1992)56号文件精神,切实保护我国珍贵濒危树种,坚决刹住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破坏珍贵濒危树种的歪风,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珍贵濒危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抓紧作出部署。从本文所到之日起,一律停止对国家一、二级珍贵树种的采伐审批;已经采伐的(包括原木、锯材和树皮等),要一律停止运输和销售。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符合国家规定、手续完备的,予以放行;凡手续不完备的,要按照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对国有林区经过国家批准列入生产计划的二级珍贵树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作业方式进行生产;对超计划和违反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进行采伐、销售、运输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加强检查,严格管理。发现继续非法采伐和运输一、二级国家珍贵树种的,要一律扣留,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因放松管理,玩忽职守致使珍贵濒危树种遭到破坏的,要按失职或渎职论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要认真整顿经营国家珍贵树种的流通环节。凡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国家二级珍贵树种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数量;未取得林业部及其授权单位颁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的,不得出口;不得参与倒卖“出口许可证”等非法活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到林区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树种的,要发现一起,追查一起,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林业公检法机关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把打击破坏珍贵濒危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在盗伐滥伐和非法运输、加工国家珍贵树种严重的地方,林业公检法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统一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做到发生一起,立案一起,快侦破、快处理。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捕公判,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扩大社会影响,坚决把破坏珍贵濒危树种的歪风打下去。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保护管理珍贵濒危树种的工作情况,争取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珍贵濒危树种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学保护珍贵濒危树种,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五、林业部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健全审批手续,并结合全国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派出检查组,深入重点地区,对保护管理珍贵濒危树种工作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林业部。
  
本通知可向社会广泛宣传
                          

19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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