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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家优良出版品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客会企字第09400088802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客家优良出版品,增进国人认识并弘扬客家文化,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各机关、学校及经合法登记之出版事业机构、学术团体、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

三、补助范围:包括

(一)有关客家优良出版品:

1.学术性、专业性及一般性平面出版品(含丛书、博硕士论文)。

2.有声及影像出版品。

3.因特网出版品。

(二)前项属客语教材者,包括:

1.客语主教材。

2.客语辅助教材。

四、补助原则:

(一)单一出版品及属客语辅助教材之补助最高金额为新台币二十万元,社区报、期刊、杂志等连续性出版品及属客语主教材之补助最高金额为新台币五十万元,并不得超过其出版总经费百分之七十。结算之出版总经费若低于原提出申请之总经费,致补助款占结算之出版总经费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或未依核定计划执行(发行量、经费等)时,本会将依比例核减补助款。

(二)申请者应编列有自筹款。

(三)同一申请者,每一年度提出申请补助以五案为限,获本会核定补助以二案为限;社区报、期刊、杂志、丛书、博硕士论文及连续性出版品以每一年度核定补助一次为原则。依本要点接受补助尚未结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请,如再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四)同一出版品不得重复申请;同时向二个以上政府机关申请时,应详列全部经费内容及申请各机关补助项目、金额。

五、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出版计划书(格式如附件二);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1.平面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称及主题、出版内容大纲、出版日期、印制厂商、出版规格、页数、材质(含色彩、尺寸、纸张种类、磅数)、总字数及数量等。

(2)计划主持人、主要参与者及简介、出版进度表。

(3)出版发行计划(如赠送或出售、定价、发行管道、行销方式或赠送之单位等,若有合作之出版或发行单位,须注明合作条件)。

(4)经费来源(含经费明细表)及预期效益。

(5)检附原稿影本或原作品之复制本十份。社区报、期刊、杂志或连续性出版品,应附前期出版刊物十份。

2.有声及影像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称及主题、演出内容大纲、出版日期、印制厂商,出版规格、长度、材质、数量等。

(2)计划主持人、演出者及简介、出版进度表。

(3)出版发行计划(如赠送或出售、定价、发行管道、行销方式或赠送之单位等,若有合作之录制或出版单位,须注明合作条件)。

(4)经费来源(含经费明细表)及预期效益。

(5)检附母带之复制品十份。

3.因特网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称及主题、出版内容大纲、出版日期等。

(2)网站运作架构图、配合之搜寻引擎及连结网站。

(3)计划主持人、主要参与者及简介、预计注册网站名称。

(4)网站内容更新次数、内容及方式等。

(5)出版进度表、出版发行计划(如免费或收费、定价、行销方式等,若有合作之单位,须注明合作条件)。

(6)经费来源(含经费明细表)及预期效益。

(7)请附网页内容作品之复制本十份。

(三)推荐书(格式如附件三);社区报、期刊、杂志或连续性出版品得免附推荐书。

(四)切结书(格式如附件四)。

(五)出版事业机构应附出版事业登记证书影本,学术及社会团体应附立案证书影本,个人应附身分证影本。

(六)申请文件之磁盘或电子文件。

六、申请程序:

各申请者应于每年一月或七月检具第五点所列申请文件,函送本会办理,未依规定提出申请者,本会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会得请申请者限期补正,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本会得不予受理。丛书及博硕士论文出版品申请相关手续、条件及补助金额另以公告为之。

七、审查作业:

(一)由本会就申请者资格是否符合条件、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是否齐备等进行初审。

(二)初审符合规定者,由本会邀集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签请主任委员核定。

(三)审查结果,不予补助者,应叙明具体事由,通知申请者。

八、审查考量原则:

(一)出版发行计划内容详实具体可行之程度(含经费相关细项是否明确、编列是否务实严谨、出版进度是否明确、合作发行单位陈述是否清楚等)。

(二)出版内容配合本会施政重点之程度与达成目标情形。

(三)出版主题之特殊性、迫切性、启发性及内容架构严谨情形。

(四)对客家学术、文化及客语教学之影响程度。

(五)对客家学术文化永续成长之贡献及开拓程度。

(六)出版之学术、艺术及专业水准在传统中求创新之程度。

(七)自有资源及运用其它资源,配合出版之情形。

(八)出版成果推广之效益性、开拓阅听群众(客语学习人口)之程度。

(九)影音纪录是否具时代意义、保存价值或迫切性之程度、纪录呈现方式之独创性。

(十)因特网出版品网页连结及下载之便捷性。

(十一)经费自筹情形(含申请者自筹经费金额及向其它单位申请补助经费金额)。

(十二)以往办理之绩效。

九、辅助与考核:

(一)为求出版计划之落实,本会得派员实地了解出版情形,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二)出版成效做为下次申请补助之参考,如执行成效不佳,补助经费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者,嗣后不予补助。

(三)受补助者于出版时,如有违背申请目的或相关法令者,除依相关规定办理外,本会于必要时得撤销其补助,并追缴已领之补助款;逾期未缴,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并于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十、财务管理:

(一)经核准之申请补助案,若出版计划变更或因故无法出版者,应于核定出版日十五天前报本会重新核办;未依规定办理者,得撤销其补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核定补助时如已逾原申请出版期限或不足十五天者,自核定之日起延长出版期限三十天。

(三)受补助者接受本会及其它政府机关补助,其合计之补助金额占计划总经费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并通知本会及其它补助机关依规定办理监督。

(四)受补助者应于计划执行完成三十天内,并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检具领据、计划总经费支出明细表(应叙明获补助经费执行项目及金额明细)、成果报告(如附件五)、出版品二十份及相关资料报本会请款;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受补助者叙明理由报本会同意后,检附领据送本会先行核拨二分之一。

(五)逾期请款且未事先报本会核备者,得撤销其补助。

(六)受补助者计划施行之原始凭证(含相关帐簿)应保留十年,以供本会及相关单位查核,本会认为原始凭证有送会核销之必要时,亦得请受补助者提送之。

(七)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依序装订,并加装封面。

(八)有关补助之所得税扣款,由受补助者依规定处理并负其责任。

(九)受补助者应为计划执行人,如有违反,得撤销其补助,并追缴已领补助款,逾期未缴回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相关规定:

(一)补助申请案不得列本会员工担任有报酬之职务,否则不予补助。

(二)本会员工、政党及其关系厂商之出版计划,不予补助。

(三)申请补助之出版标的于申请时已发行者,不予补助。

(四)获补助之平面出版品应于版权页将本会列为赞助单位,并增加一页内页(如附件六),以供本会说明补助精神,有声及影像出版品、因特网出版品应依指定方式将本会列为赞助单位。

(五)补助计划之申请与执行,如有不实之情事,申请者应负法律责任。

(六)受补助者应担保其著作及申请计划无侵害他人著作权之情事,如有该等情事致本会权益遭受损害或受连带赔偿请求之损失,受补助者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七)受补助者应公开发表出版之成果或配合本会办理发表活动(公开发表之形式包括权利人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它方法向公众提示其内容)。

(八)受补助者应同意就补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报告等数据,并于结案请款时,开具无偿授权本会以非营利目的公开发表之同意书(如附件七)。

(九)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本会恕不退件。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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