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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5-30 生效日期: 1990-05-3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9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推进广告经营体制的改革,巩固广告业清理整顿成果,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不断提高广告经营服务水平,决定在温州市进行广告代理制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及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国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等媒介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有“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或代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印刷品广告按《浙江省广告印刷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张贴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二条   在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定“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项目的温州市广告经营单位和外地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广告,必须查验温州市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委托书,方可发布。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广告代理单位的职责:
  (一)依照我国有关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广告客户的资格及广告宣传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代理。
  (二)代理广告后,必须负责监督广告的发布情况。发现广告发布稿与审定稿不一致,造成虚假或其它违法后果的,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三)因审查不严,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代理单位,取消其广告代理权。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各广告经营者如发现广告代理单位代理的广告有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内容的,必须拒绝发布,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附: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1、温州市广告装潢美术公司
2、温州市华瓯广告公司
3、瓯海县广告社装潢美术公司
4、永嘉县广告社
5、温州日报社
6、温州电视台
7、温州人民广播电台
其中报社、电视台、电台只允许代理同类媒介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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