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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货物与原申报或输出入规定不符案件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台总政缉字第093600123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财政部关税总局(93)台总政缉字第093600123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6点

  一、报运货物进出口,其实到货物与原申报或输出入规定不符案件,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处理要点。

  二、报运货物进出口,其实到货物与原申报不符,涉及逃避管制或偷漏(溢冲退)税款者,依下列方式处分或处理。

  (一)仅偷漏(溢冲退)税款而未涉及逃避管制案件,依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或第四项等规定处分。

  (二)涉及逃避管制案件,依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转据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三项处分。

  (三)其所漏税款涉及内地税者,应并予追征及处罚;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法办。

  (四)上列经予处分之货物,如合于准予备价购回或申请撤销扣押之要件者,得准依各该规定提供相当保证金后先予放行。

  三、报运货物进出口,其实到货物与原申报不符,但并无偷漏(溢冲退)税款,亦未涉及逃避管制者,按下列方式处分或处理:

  (一)涉案货物不需缴验任何输出入许可(证明)文件之案件,即依规定放行。需缴验者,于海关规定之期限内补正者亦同。

  (二)出口案件如合于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分要件者,并依该条项规定处分。

  (三)如进口下列货品涉有违反其它法律规定而严重影响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环保或国际形象者,得依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没入其货物。

  1.糯米粉、花生。

  2.行政院卫生署历年来公告列管之药品明细表之药品。

  3.CFC(氟氯碳化物)、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已公告之毒性化学物质、制造、输入、贩卖及使用运作规定一览表之货品。

  4.保育类野生动物之活体及其产制品或侵害智能财产权货品。

  四、报运货物进出口,其实到货物应验凭输出入许可(证明)文件而无法缴验或所缴验文件与实到货物不符者,应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依关税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限期退运,或依货品输出管理办法办理或依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规定办理退关。

  五、依本要点规定,应验凭补正之输出入许可(证明)文件依规定放行或限期退运退关者,其办理补正或退运期限为二个月,必要时得准予延长一个月。但情况特殊者不在此限。

  六、凡有违反进出口贸易主管机关规定者,应否通报主管机关,依「海关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作业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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