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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8月1日起,各级民航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由民航总局按照财政部、公安部规定式样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罚没收据套印“民航总局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附后),使用时加盖民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作存根。
三、民航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仍严格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5月20日
附:一、《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略)
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略)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