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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在军队开展选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5 生效日期: 1991-01-05
发布部门: 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布文号: (1991)政联字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调动军队专业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防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军队开展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要从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军事科学)、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高等和中专教育、科技管理等工作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中选拔。

  二、选拔条件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必须是:坚决拥护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国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军队编制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对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有重大意义,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专业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效益。
  (三)在科技管理中,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作出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出并实行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成效显著,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被国家或军队认可并推广。
  (四)在列入选拔范围的其它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军队建设有重大贡献,成绩卓著,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其名额由国家人事部、总政治部确定。
  (二)根据选拔范围、标准条件和有关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选拔对象进行认真考核,组织专家或科学技术委员会评议,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研究并经大军区级党委审查,将选拔对象报总政治部。
  (三)总政治部干部部对各大军区级单位上报的选拔对象,分别听取总部有关业务主管门意见后,统一平衡,报总政治部、国家人事部审批。
  (四)经国家人事部、总政治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总政治部通知形式予以公布,并发给国家人事部制发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证书》。
  (五)已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做出新的贡献,并符合选拔条件的,可再次推荐评选。

  四、有关待遇
  (一)经国家人事部、总政治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从批准的下月起晋升一级专业技术等级。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专业技术等级后,符合晋升专业技术军衔条件的,按照晋升专业技术军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采取积极措施,想方设法改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工作、生活条件。优先解决其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以及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问题。保障他们工作用车。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除享受军队规定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关于优先改善有购买车(船)、飞机票等待遇。还要为他们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和进修提供方便。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其转业、离休、退休、需报总政治部审核。
  (二)总政治部干部部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报道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事迹。
  (四)对搞不正之风,谎报成果,骗取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称的,一经发现,报总政治部批准,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称及一切有关待遇,收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证书》,并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受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以上处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经总政治部批准,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称及一切有关待遇,收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证书》。
  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意义深远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关于军队开展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在军队开展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选拔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选拔对象年龄的掌握
  (一)选拔范围暂不包括从事文艺、体育、中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工作的干部。
  (二)选拔对象的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个别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专家,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60周岁。
 二、关于选拔条件的具体掌握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述“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等,主要是指:
  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的前三人、二等奖的前二人;
  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成果具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发展新兴学科、发展基础理论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在军事科学研究方面有开创性研究成果,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较大突破,对军事科学发展或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二)《通知》第二条(二)款所述“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主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一等奖的前三人、二等奖的前二人,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三人、一等奖的前二人;或者在完成国家或军队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国防试验、国防施工、武器装备的研制改进等方面,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自力更生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成效显著。
  (三)如获国家级、军队级有关奖励等级略低,必须是多次(三次以上)获奖者。获奖等级略低,是指国家自然科学三、四等奖,国家发明三、四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军队(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奖者,是指获上述成果奖的前二人,且其技术水平高,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属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主要是国家或军队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大型国防试验或施工项目、武器装备的研制或改进项目、重要的研究课题的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
  (五)《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所述“在列入选拔范围的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等,主要是指长期在专业技术第一线工作,专业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成绩卓著,在军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望;或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经中央军委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选拔对象的成绩和贡献,以近期(五年内)的为主。军队首批选拔,可包括1980年以来的成绩和贡献。
  上述选拔条件仅作为推荐选拔对象的一般标准。确定选拔对象,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又红又专,从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所作贡献、学术造诣、技术水平等方面综合分析,全面衡量,优中选优。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不要对选拔对象求全责备。
 三、关于晋升专业技术等级问题
  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晋升专业技术等级,可不受现专业技术等级时间、调级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幅度的限制。新的专业技术等级从被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下月起算,按现行审批权限予以公布。
 四、关于选拔程序问题
  (一)推荐选拔对象时,要认真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但不层层搞群众评议。
  (二)由选拔对象所在单位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呈报表》(另发),并附主要推荐依据的复制件,按选拔程序审查后,一式十份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三)对选拔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成果和所作贡献等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按级负责。
  (四)1990年度全军选拔数额在200名左右,名额分配另行通知。各大单位可即行摸底准备,待选拔名额下达后,将选拔对象的材料于1991年3月底以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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