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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5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
  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排污水费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动用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环保部门不列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

  五、建立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告检查和决算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的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应逐级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查,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上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下级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环保补助资金的,上级环保、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其征收数、使用数要编报决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报上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六、排污收费监理人员所需经费应按《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规定纳入正常渠道,对列入事业编制的排污收费监理人员所需事业性经费,可比照当地工交事业费平均开支水平确定,全年开支与财政部核拨的事业经费的差额部分,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由环保补助资金中列支。其福利待遇、奖励标准等,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七、经地方财政、环保部门批准,各地可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资金(20%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收入部分)中,在保证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业务活动补助费、排污监理人员业务补助费、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示范科研补助费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用于为收费监理需要的用房项目补助。

  八、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收费监理队伍的廉政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征收,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搞好财务和计划管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切实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

  九、环保部门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以权谋私,乱用环保补助资金的,上级环保部门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其收费资格和计划管理权力,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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