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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 2006-04-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障我市爱国卫生运动顺利开展,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城区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即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卫生进行专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以块为主,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经常性巡查,发现中小餐馆、“五小店”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或者无证照经营的,应当责令停业并立即报告各区卫生、环保、工商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二、中小餐馆和“五小店”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营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卫生、环保标准,合理布局,配备完善设施,并做好公共场所用具的清洗和消毒等工作。

  三、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0日内,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的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应严格对照卫生、环保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应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办证。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有关部门将对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出租业主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中小餐馆和“五小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及同业营业执照。

  四、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所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的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应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接受处罚,符合办证照条件的,应在5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法定证、照。逾期仍未办理证、照的,将坚决予以取缔。

  五、对无证照或者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市民可向卫生、工商、环保、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六、市、区卫生、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或者接到有关单位、个人举报中小餐馆、“五小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或者无证照经营的,应当立即履行职责予以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发放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营业执照,查处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查处产生油烟、污水和噪声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占道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依法查处经营者抗拒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七、各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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