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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 2006-04-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省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全省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4万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部分城市已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部门分工、定点医院和经费保障渠道,较好地解决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难的问题;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以及部门互相推诿、丢弃病人等现象,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部署,积极改进方法,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救治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救治。

  三、救治对象和救治方式
  (一)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的范围内。
  (二)救治方式。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送当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若遇流浪乞讨病人,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四、救治费用标准和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用药,严格按照《医疗服务标准》的规定限在低保病人用药范围内;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二)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也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质,积极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救治医疗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五、建立协调有序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建立协调有序的救治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救治工作格局。
  (一)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管理站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负责甄别和确认流浪乞讨病人身份,并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救助管理站的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二)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往属地定点医院救治。
  (三)公安部门负责社会上流浪乞讨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对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对病人及时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及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及时离院。
  (五)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要强化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救治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救治工作中已出现或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救治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同心协力,共同维护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平安福建”、构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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