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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扑救山林火灾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7 生效日期: 1994-04-27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林业部
发布文号:

一个时期以来,在全国开展了宣传学习小英雄赖宁为扑救山林火灾而英雄献身的事迹的活动,广大中小学生,受到了深刻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 二十三 条规定,“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这是因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受气候等条件的影响、瞬息万变,极其复杂,参加扑救山林火灾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体能、扑救知识和自救能力,因此,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近几年来,由于对中小学生不准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接连发生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伤亡事故。4月23日,辽宁省瓦房店市徐?镇东马?村发生山火,马?村小学十七名学生,自发奔赴火场扑救,造成死亡八人,重伤一人的严重事故,为了防止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森林防火部门、教育部门、中小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1月16日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关于不得动员儿童参加扑火的规定,严禁动员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山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同时要加强不准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管理,遇有自发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加以劝阻,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要加强对少年儿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在防火期内,不得在野外弄火、玩火,以防止引起山林火灾。

  三、森林防火部门、教育部门,可适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森林防火工作,培养爱国主义精神,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作贡献。

 
19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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