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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 2006-04-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81号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为创建优美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营费用。包括目前收取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有偿服务收费。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具体组织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在原来环境卫生服务费基础上,居民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增加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元,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排放量级差档次等征收(包括原来垃圾代运费),收费标准为:
  一、由街道、社区保洁管理的: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0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由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另外征收3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另外征收1元(上述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视同常住人口征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及餐饮业等单位按以下分类:
  每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上(不含1000公斤)的,按垃圾产生量征收,每吨征收75元,垃圾以容积为0.24立方米方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8元,垃圾以容积为0.3立方米圆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10元(不满一桶以一桶计)。
  每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按以下两档征定额征收:
  (一)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30元;
  (二)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75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60元。
  三、海上作业、运输船舶、海上生产等产生的生活垃圾:
  垃圾产生单位自运到清洁楼和海上环卫码头(或环卫部门指定点)的每吨征收60元;
  委托环卫专业单位等到垃圾产生管理单位岸上垃圾存放点收集的每吨征收75元。
  四、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每立方米征收45元。
  五、自收自运垃圾的单位(不包括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按以下标准征收:(一)自运到清洁楼,每吨征收60元;(二)自运到后坑垃圾处理基地,每吨征收40元;(三)自运到垃圾处理场(指当前的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同安垃圾处理场)的每吨征收20元。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沿用原环境卫生服务费等的征收方式,不另建专门的收费队伍,即由市市容环境卫管理处委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代征,并由委托方支付代征手续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内设立垃圾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方式: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征、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征;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及餐饮业等委托区、街(镇)环境卫生管理处(所)征收;自运到清洁楼、海上环卫站指定点、后坑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的由垃圾接收单位代征。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方式:
  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及餐饮业等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自收自运垃圾的由垃圾接收单位在接收时按实际进场垃圾量收取。
  四、各代征单位应按规定设定征收管理台帐,每月月底与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机构对帐,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收费管理机构对帐,年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收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市财政部门对帐。
  五、垃圾处理收费单位应当向市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受委托收费单位向区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垃圾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经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凭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低保证、五老证、遗孀定补证、40%救济定补证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批准后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先缴后返的原则,由各代征单位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每半月汇总,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收入资金的审定、核查,制定资金返还计划,并上报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
  (一)用于社区(指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保洁管理的社区)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等;按社区居委会实际征收到的常住人口户数每户每月7元、暂住人口数每人每月3元拨付(即原环境卫生服务费)。
  (二)用于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垃圾收集、代运;按剩余的垃圾处理费总额(指扣除给社区居委会环境卫生服务费和征收日常管理费后的剩余垃圾处理费):55%拨付给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用于垃圾收集、代运等,45%拨付给市市容环卫部门用于垃圾中转、末端处理。
  (三)征收日常管理费:按实际征收到的垃圾处理费总额的4%提取,专用于:1、支付给各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支付给社区居委会按扣除返还环境卫生服务费后实际的垃圾处理费余额一定的比例支付);2、票据购买费;3、检查、宣传费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逾期或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缴费的,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绝缴纳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按《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代征手续,领取代征委托书,并在收费区域范围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重复收费,代征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并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不再征收。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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