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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乌江水电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 2002-12-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房[2002]386号
  贵州江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乌江水电大厦物业收费标准的请示》(江电物管司[2002]01号)收悉,根据乌江水电大厦配套设施及设备使用与维护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写字楼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12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
  二、写字楼中央空调收费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使用不足10天的按10天收费;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按20天收费;20天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收费标准:1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元/辆次):
  注:8:00至20:00为白天,20:00至次日8:00为夜晚(下同)。
  (二)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元/辆次):
  四、特约服务收费由你司与业主协商议定;公共水电费按每月实际发生费用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大厦公共配套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化粪池清理;绿化管理;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和监控。
  停车场服务内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治安秩序维护,停车场卫生保洁。
  你公司收到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同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公示牌,并标明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你公司应不断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财务指标的统计和核算。本批复于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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