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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17 生效日期: 1990-03-17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现对一九九0年商业、粮食企业、供销社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以承包、租赁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商业、粮食企业、供销社要从稳定经济的大局出发,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和企业规模,继续坚持和完善以承包、租赁制为主要形式的各项改革,同时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真抓好两个承包、租赁期的衔接。对于前一轮承包、租赁到期的企业,要按照承包、租赁条例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全面审计或检查,对企业和经营者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认真兑现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在全面审计或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落实新的承包、租赁方案。对领导班子稳定,经营者素质比较好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他们克服困难,为国分忧,继续承包、租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分别实行滚动承包或延长承包、租赁期,并要抓紧签定合同,以稳定企业和经营者。
  提倡全员或集体承包、租赁。对于那些经营者素质低,经济效益不好或发生亏损的企业,不能继续承包、租赁的,可以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的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对经营者要进行全面考核,除考核业务经营能力外,还要注意考核其政治素质。实行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的,必须经人事部门考察,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
  (二)合理确定承包基数。鉴于当前国家财政困难,下一期企业承包基数应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参照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企业上一期承包完成情况,以及技术改造任务的轻重和预期效益因素,重新合理确定。对于前一期承包基数递增率或上交比例明显偏低的,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对于需要重点扶持发展、还贷负担较重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上交比例时应予调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实行租赁经营的小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费用增加,经营比较困难,各地在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国资商字[1989]第13号文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费,使他们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有较稳定的收入。小企业的改革形式,各地可以根据现行规定,对放开的行业因行业制宜,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改则改。对核算单位过小,经营困难,缺乏竞争能力的企业,可实行群体租赁,以大带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并积极探索放开经营的多种形式。
  (三)进一步搞好粮食企业、供销社改革。粮食经营政策性较强,企业改革主要是继续完善已出台的措施,在粮油购销调拨和财政包干的基础上,坚持粮油工业的价拨经营,仓储企业的栈租制,城市粮店批零差价等。
  根据实际情况,各地还可以探索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办法。供销社要在坚持全民改集体、官办改民办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以门店“三包”和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以租赁经营为补充的承包制,积极建立为农村商品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四)增加企业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企业约束机制,是完善企业承包、租赁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承包、租赁指标体系,不仅有经济效益指标、服务指标,还要有调控市场、平抑物价的内容,使承包、租赁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其次,所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制订中、长期发展目标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克服短期行为。第三,考核企业时,除必须考核利税指标、分成比例和企业留利使用比例外,还要考核提高企业效益的指标和企业的发展后劲,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增值,技术进步,职工集体福利,思想政治工作状况、队伍素质、精神文明建设等指标,并严格兑现奖惩。第四,建立监督体系,包括消费者、生产者、新闻舆论和企业内部职工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审计、检查,正确引导企业行为。第五,对于经过清理整顿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管理。经营者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与职工收入过于悬殊。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的情况,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经营成绩和贡献,制定分档次按比例的分配和考核办法,将一至三倍的条件具体化,使经营者的收入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大致平衡。
  坚决取消对经营者收入实行超基数分成办法。经营者的收入必须先审计,后兑现。经营者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做到收入公开。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已出台的其它各项改革,如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优化劳动组合、全员风险抵押、股份制、发展企业集团等,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实行或试点,并不断完善。

  二、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都要十分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引导企业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从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到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规章制度,严格工艺规程和劳动纪律,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职工素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质消耗,从节约中求增产,向经营管理要效益。
  (一)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管理是商业企业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它是以现代化管理理论为依据,按照企业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制定全面的、系统的、完整的、科学的管理程序和标准,使企业管理逐步达到整体优化。经过各地试点证明,它适合我国商业企业的特点。为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大中型商业、粮食企业、供销社推行。首先,要组织试点,选择条件较好的企业,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的要求,制定管理程序和标准,在试行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其次,要抓好培训,部里已委托管理干部学院编写教材,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负责企业管理的干部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经理进行培训。各地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好分层次的培训工作。第三,推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从一九九0年度起要作为企业升级的一个基本条件,没有推行的,不能申报升级。第四,制定发展目标,从一九九0年开始,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推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三年的总目标和分年度的目标以及实施办法。
  (二)继续推行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
  在工作中要遵循结合实际、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原则,体现商业的特点,讲求实效,避免繁琐。已经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不断巩固、提高;没有开展的区地要在推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试点。在三年治理整顿期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都有试点企业;80%的厅、局、社系统都有厅、局、社级质量管理奖企业;50%的厅、局、社系统有省、部级质量管理奖企业。
  (三)继续开展企业升级活动。企业升级工作,是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素质的有力措施,也是政府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的重要方法,商业系统要继续在大中型企业开展下去。一是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对升级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引导企业在加强管理工作上下功夫。二是逐步完善国家级企业标准,坚持先进、科学、合理的原则,促使企业只有认真抓管理,才能上等级。三是对已升级企业要搞好复查工作,巩固企业升级成果。对管理滑坡、效益下降,各项指标不能达标,以及有严重违犯财经纪律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等处置。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促使企业管理上新台阶;要处理好深化企业改革与强化企业管理的关系,改革与管理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抓改革、促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点,尽可能为企业排忧解难。当前企业外部条件变化较大,经营比较困难,要引导企业眼睛向内,挖掘潜力,勇挑重担,为支持工农业生产,安排好城乡人民生活,稳定市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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