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130987号
第1条 本办法依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十六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第3条 县统筹分配税款(以下简称本税款)之来源如下:
一、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十二条第二页至第四项规定之下列款项:
(一)地价税在乡(镇、市)征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房屋税在乡(镇、市)征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契税在乡(镇、市)征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本税款专户孳生之利息收入。
第4条 本税款之分配以调节乡(镇、市)财政盈虚为原则,其中应分配款项占可供分配总额百分之九十,其余保留数供支应乡(镇、市)紧急及各项重大事项支出所需。
第5条 本税款百分之九十普通统筹分配税款依实际税课征收期程,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份分配拨付,主管机关应于年度结束前,视当年度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实际收入情形,调整最末期拨付金额。
第6条 应分配款项之分配方式如下:
一、弥平各乡(镇、市)当年度之基本财政收入减基本财政支出之差额。
二、每一乡(镇、市)均给予定额分配款项。
三、扣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数额后,以其余数:
(一)百分之五十按各乡(镇、市)人口、土地面积比例分配。
(二)另百分之五十依各乡(镇、市)最近三年度决算数自有财源占岁入总额比率划分财政等级分配。
基本财政收入指行政院核定之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及本府核定之税课收入;
基本财政支出指正式编制人员薪津、基本办公费、村里长事务费、乡(镇、市)民代表研究费及届龄员工退休经费。
第7条 本税款应在县库代理机关开立专户储存。
第8条 本税款会计事务处理,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办法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