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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01 生效日期: 1994-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4]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严肃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总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凡在1993年7月7日以后越权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一律撤销;在此之前越权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清理:
  一、对务分行(指人民银行各分行,下同)越权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二、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外汇期货公司,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四、对各分行擅自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代理处、代办处等),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
  (一)各分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继续办理新的业务,需要保留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在地市一级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停止办理新的业务,待总行清理意见下达后进行清理。

  五、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根据1990年清理整顿批复方案已保留的办事处,一律不得挂公司的名称;新增设的办事处一律撤销。

  六、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信用卡公司,应根据信用卡业务开展的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经营水平高、业务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报经总行批准后予以保留,余者改为信用卡业务部。

  七、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等挂 有银行名称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总行银发[1993]304号文《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八、对各分行擅自突破总行下达的控制指标批准设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理,符合设置条件的可以保留,但要根据突破数量的多少,陆续从今后总行下达的城市信用社指标中核减。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城市信用合用社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不得设立分社,已经设立的要予以撤销。

  九、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信用评估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对其中确有必要设立,办得较好的,报总行审核同意后予以保留。其中证券登记公司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留一家的原则进行清理。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一律不得越权批准设立证券机构的异地营业机构,对各分行违反总行规定批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清理意见,另文下达。

  十、凡试办性的各类金融机构,要严格按总行银发[1988]12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金融管理专业会议纪要》的要求,一律报总行审批。
  各级分行接到本文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限于1994年5月底前结束,各分行要在清理工作结束前将清理情况上报总行。如逾期不清理的,一律视为非法金融机构,总行将在报刊上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分行行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继续越权批高金融机构或隐瞒不报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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