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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利用乘车、船、飞机之便,大量携带卷烟进行倒买倒卖,违反了烟草专卖政策,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三、请各级烟草专卖局与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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