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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电能计量仪表及其检验装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26 生效日期: 1990-02-26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能源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函(1989)70号文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已颁发,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中虽未列入电能计量仪表,但由于电能计量仪表(包括电度表、多费率电度表、最大需量表、多功能电能表、标准电能表等)及其检定装置,是电业部门用于电费结算和电能计量检定的重要计量器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的精神,国家技术监督局与能源部研究决定,对能源部进口电能计量仪表及其检定装置的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电业部门直接委托进口或从国内商贸部门购买国外生产的电能计量仪表及其检定装置,必须提供样机照片,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报价,由订货单位报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与外商洽谈订货。未经批准的,物资部门及有关承办单位不得接受委托办理订货手续。

  二、对于上述已批准进口在电业部门内直接使用的电能计量仪表及其检定装置,必须经能源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的才准予使用。检定不合格的需要向国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复验。
  凡组织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电能计量仪表及其检定装置,必须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准予销售。

  三、为保证进口电能计量仪表及其检定装置可靠使用,订货单位应与外商拟订保修期外的维修办法。

  四、凡未经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批准或未经检定而进口的并在电力系统内使用的电能计量仪表及其检定装置,一经查实,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进口的仪表、装置,然后交给能源部具体处理,并追究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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