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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进行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05 生效日期: 1990-09-05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我署于1989年4月10日发出《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准备于当年开始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后来核发工作暂时停止。目前,全国报刊整顿已经结束,报刊社记者站的重新登记也基本完成,因此,全国记者证的统一核发工作可以继续进行。对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地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继续进行,至1990年11月15日结束,届时统一使用新的记者证,旧证同时作废。

  二、此次重新核发记者证,原则上仍按照《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规定的各项标准和办法进行。

  三、各新闻机构应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本单位记者资格,认真填写《领取记者证登记表》和《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凡填表不合要求或填表不实的,发证机关可拒绝发证;各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在审核新闻机构领证人员资格时,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

  四、此次重新核发记者证的具体事项,可参照《对重新核发记者证的几点说明》(见附件)办理。

  附:对重新核发记者证的几点说明——××××)的报社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
  由于新闻性期刊的界定比较复杂,期刊社记者证的核发这一次暂不进行。
  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此次不列入核发记者证范围。
  二、发给记者证的人员,应是新闻机构编制内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编采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对个别未进行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报社及确属行政系列,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报社,其记者证的核发,各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可参照本说明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三、新闻机构记者站中属地方编制委员会专门下达(或同意调剂)编制指标的专职记者,应发给特约记者证;无编制指标的不得发给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
  四、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等非编采部门的人员,一律不发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
  五、对新闻机构中反聘的、目前仍在编采岗位上工作、且原已评定过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凡是从本新闻单位反聘的,可发给记者证;从外新闻单位反聘的,应发给特约记者证。反聘人员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的有效期应与该人员反聘期一致。
  六、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记者证的重新核发,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重新核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记者证的具体办法》办理。
  七、本次重新核发记者证采取统一编号。报社记者证的编号为十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数字与该报的“国内统一刊号”相同,后四位数字为报社记者证的流水编号。
  例:《新闻出版报》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0079,该报社的记者证编号即为1100790001至1100799999;
  特约记者证编号为110079T001至110079T999。
  广播影视系统记者证编号,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文件办理。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广播电视报,其记者证仍按报纸序列编号。
  八、《领取记者证登记表》、《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各一式三份,除一份留存报社外、另外两份分别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及新闻出版署备案。
  九、本次重新核发的记者证统一内芯,工本费为每个0.45元。考虑到各地审核发证机关在发证过程中会有一些必要的开支,在发证时,记者证内芯费用可适当增加,但每个不得超过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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