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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立殡仪馆停车场收费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民殡字第0930171558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台北县立殡仪馆停车场(以下简称本馆停车场)暨附设火化场停车场(以下简称火化场停车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馆停车场二十四小时全日开放,火化场停车场开放时间为上午七时至下午七时止。

  三、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收费费率,采累进费率,其收费标准如下:

  1.大型车第一小时新台币(以下同)六十元,未满三十分钟,计费三十元,逾三十分钟者以一小时计;第二小时起,每三十分钟为累进时段,每累进时段计费五十元,于累进时段内未满十五分钟,计费二十五元,逾十五分钟者,以三十分钟计。

  2.小型车第一小时三十元,未满三十分钟,计费十五元,逾三十分钟者以一小时计;第二小时起,每三十分钟为累进时段,每累进时段计费二十元,于累进时段内未满十五分钟,计费十元,逾十五分钟者,以三十分钟计。

  前项计费标准除本要点第四点所规定之车辆外,其余车辆依前项车型,按累进费率计费。

  四、下列车辆因执行公务需进入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者,免收停车费:

  1.军车、警车、消防车、公立医院救护车、政府机关工程车、邮政车、清洁车、环保稽查车、公务车。

  2.经本馆核发停车证者。

  3.身心障碍者所驾驶之车辆,临时停放者以当日乙次且以三小时为限免予收费,当日停车逾乙次或超过三小时者以费率半价收费。

  4.丧家亲属代步之小型车辆,每一丧家以核发二张临时通行证至出殡为止,期间以一个月为限。

  5.其它因天灾或紧急事故须出入停车场,经本馆核定者。

  前项第二款核发停车证之对象及数量应报本府民政局核备。

  五、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于车辆进场时,应即掣据予停车场使用者收执,车辆出场时应凭据出车。

  六、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禁止阵头、花车及哭墓孝女等车辆进场。

  七、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管理人员由本馆派员担任,负责停车场内安全维护及车辆、人员之管制。

  八、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仅提供停车位,对停放之车辆及车内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九、驾驶人进入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停车时,如有毁损本馆任何公共设施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车辆停放于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不得逾二日。

  十一、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车位已满时不得驶入。

  十二、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内严禁烟火及任意鸣放喇叭,以维护本馆暨火化场四周之安宁。

  十三、不依规划之位置停放车辆,致妨碍其它车辆行进或停放者,本馆得径行将车辆移置适当处所。

  十四、严禁装载危险物品之车辆,进入本馆暨火化场停车场停放,但经本馆洽租装载油料之油罐车不在此限。

  十五、本要点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要点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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