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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05 生效日期: 1990-09-0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0)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按照《复函》精神,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小学收费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中小学杂费、学费标准。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划清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的界限,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依靠人民办教育”的方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并做好这方面的宣传、组织和管理工作。任何学校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于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京政文字(1990)57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于9月1日起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三、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四、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应高于教职工住宿租金。《报告》中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应适当降低。
  五、在调整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废止。
  要做好增加中小学杂费等的宣传工作,使这一措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几年,市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拨款逐年增加,其中,1978年拨出的普教事业费为1.2亿元,1989年已达到5.6亿多元。每年用于每个学生的教育事业费,1978年为67.87元,1989年提高到422.18元。尽管拨款逐步增加,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大量使用,教育经费的开支也相应增加。
  我市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是50年代制定的,与现在的实际开支极不适应。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除继续增加财政拨款和鼓励社会集资办学外,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市从1990年新学年开始,适当调整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交纳杂费。交纳的标准为: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5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8元。
  2.高级中学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适量交纳学费,其标准为: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不分城乡)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15元,学费15元。
  3.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交纳杂费20元,学费20元。
  4.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在有热饭条件的中小学,对需热饭的学生,每人每月收取热饭费1元。
  二、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劳动局制定。
  三、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杂费、学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行政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收取学、杂费要继续使用学、杂费专用收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学费、杂费提高标准而减少拨付学校原有的经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杂费和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严禁乱收费。对不执行政令,乱收费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物价纪律从严查处。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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