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7号令)的要求,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