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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号)精神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海南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公告如下,请各车属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办理老旧汽车报废及申请补贴资金。
一、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l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二、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符合以上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凭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联、优惠证联的原件和复印件)和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省商务厅申请补贴资金,由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后,发给车主《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省财政厅对上述资料再次审核无误后,在《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上签章。车主凭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签章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到省商务厅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为方便车主领取补贴资金,各车主可以委托省内有资质认定的各回收企业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各回收企业必须及时为其办理,不得拖延。
四、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省商务厅电话:65330684,省财政厅电话:68530222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