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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7 生效日期: 1990-08-2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199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哈尔滨市、武汉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司法局,部属各政法院校:
  现将《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
  一、办学形式、学制和专业设置
  教师本科班为脱产学习,学制两年。
  专业设置由司法部教育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要办:法学、经济法、行政管理学、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和侦查学等专业。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招生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司法(法律)学校、劳改警察学校,以及举办了成人中等法学教育的成入政法院校的在职专业课教师和少量教育行政干部。
  报考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教师工作,志愿献身于法学教育事业;
  2.年龄在45岁以下,有三年以上教龄或五年以上岗位工龄,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
  3.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习;
  4.经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并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作出鉴定。

  三、办班单位和招生计划的编报
  办班任务由部属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承担。每年具体办班院校、专业设置、招生地区和人数由司法部教育司确定。
  接受办班任务的院校,先按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招生程序和要求,编报教师本科班的招生计划(列入国家任务部分教师本专利班一栏);再按照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要求和办法(与干部专修科相似)以及司法部教育司所确定的招生地区和名额分配,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由司法部下达各地并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司法(法律)学校、劳改警察学校等有关院校应于每学年初向司法部教育司申报教师本科班的生源计划。

  四、报名、考试和录取
  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当年全国成人甚者确定的有关时间相同。
  有关报名、考试等项招生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育(宣教)处负责。
  经国家教委同意,教师本科班由司法部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并按照师范院校的招生要求,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评卷和统一审批录取。
  录取考生要在符合当年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注意考生实际政治表现和教学业务水平,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有关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项,每年由办班院校负责通知各司法厅(局)。

  五、教学要求
  学员所在学校应在学员报到前确定学员讲授科目。提出业务要求。
  办班院校应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坚持“专科起点、师范要求、成人教育”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办法:
  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政法教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2.围绕培养目标调整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时,加强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及外语课的教学。对于专科阶段已讲授过的主要法律课程,应参照司法部印发的法学专业专科起点函授本科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以专题讲座的形式,深化基本理论,补充相关知识;
  3.根据教师的岗位要求,补充所需的高等师范基本理论和知识,如开设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校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和教材教法等课程(教材及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教委规定的统编教材及大纲);
  4.学员原则上一律回原所在学校进行教学实习并撰写教案,有关司法厅(局)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5.主办院校在配备师资、借阅图书、查阅资料等方面应按师资班的需要给予保证。

  六、学员管理
  教师本科班招生计划的编报由办班院校学生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S招生工作由成教部(处)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归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Z实行单独编班,由主管系统一管理。成教部(处)应配合教务处和主管系做好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

  七、经费来源和学习期间待遇
  举办教师本科班属于国家任务,所需教育事业费由国家按本科学生的标准统一拨付。招生及外聘师范专业课教师和教学实习等费用由司法部给予适当补助。
  教师本科班的教育事业费及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学员学习期间的待遇和干部专修科相同,即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和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

  八、毕业安排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员毕业时应达到大学同专业本科毕业水平,考试合格者,发给大学本科毕业文凭,享受大学本科毕业待遇。学员毕业后一律回原学校任教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凡适于任教的,原则上应充实到师资队伍中去。
  对政治和业务方面都符合条件的学员,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工作统一由学校学土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可以是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按照(88)学位办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89)学位办字02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及司法部《关于部属院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原则意见》的规定执行。

  九、组织领导
  司法厅(局)、主办院校和各有关政法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本科班招生工作的领导,配备专人负责。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纠正各类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教育法规,严肃招生纪律,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2对违纪事件,必须认真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委和司法部当年下达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本规定由司法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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