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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地方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5 生效日期: 1990-08-2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央和地方企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仅从地方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来看,“七五”比“六五”时期增长两倍多。而“七五”期间,中央财政支出的地质勘探费增长不多,与需求的增加不相适应。因此,为解决地方矿业所需勘探经费不足,从有利于地方地质勘探项目和国家地质勘探项目的衔接出发,拟于1991年开始,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开展地方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地方地质勘探计划的目的与任务
  编制地方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目的:一是加强地方地质勘探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地方地质勘探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促进地方矿业为地方脱贫致富和发展经济服务;二是通过编制地方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不被破坏和浪费;三是使有限的国家地勘费逐步转向以基础地质和普查找矿工作为主,保证“九五”和下世纪初各类矿种有足够的勘探后备基地,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打好基础;四是通过编制地方地质勘探计划,便于地方计划部门及时掌握矿产资源现状、潜力和分布情况,从而推动地区布局研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编制地方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重点是组织落实本行政辖区内,用地方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探项目,并协调好中央各地质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包括计划单列市)内的各类地质工作项目。
  
二、编制和实施地方地质勘探计划的原则

  1.编制地方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必须对本区内的矿产资源状况及主要地质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地质勘探项目的立项要充分论证,根据资源条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和资金的可能,按轻重缓急,有选择地安排和落实工作任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要注意加强宏观控制与综合平衡,在充分保证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地方经济所需的地质勘探项目,避免争抢资源。

  3.列入地方地质勘探计划的项目主要是与地方建设对口的小型或部分中型矿床的详查和勘探项目。

  4.地方地质勘探项目的资金渠道,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地方财政预算,银行低息贷款,基本建设投资前期费,受益部门或企业单位的自筹资金,征收地方(包括集体、个体、地方国营)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的地方地质勘探基金。

  5.地方地质勘探计划对矿产资源的详查和勘探项目,由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家地质队伍承担,可以通过委托承包的方式落实,不另组建新的地方地质队伍。有的省、区、直辖市确需地质队伍,经地方政府与中央有关地质部门协商,可以把现有地质队伍成建制划给地方管理。

  6.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勘查和采矿登记。
  要加强与有关地质部门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建立有关统计制度和考核制度,严格财务决策制度,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

  7.地方地质勘探项目完成后,应优先吸收地质勘查单位参加联合开发,互惠互利,以求共同发展。
  
三、编制地方地质勘探计划的程序

  1.地方地质勘探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组织编制,并充分发挥省地矿局(厅)的行业管理作用,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并抄报国家计委。

  2.地方地质勘探计划表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地质工作要求,项目起止年限,提交报告时间,实物工作量(包括钻探、坑探),项目资金额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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