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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4年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1 生效日期: 1994-03-1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继续做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指示,现将1994年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继续作为各级政府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指导和信息引导,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加快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加速资金周转,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以销促产,以销定产。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各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按照“增畅、限平、停滞”的原则调控产、销、存。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工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银行、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扶优限劣,利用财政、信贷、利率、能源供应和动力调度等方法、手段,扶植和支持增加畅销产品、名优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创汇产品以及其它鼓励发展产品的生产,严格限制滞销积压产品的生产。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1994年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要平均达到95%~97%,库存产成品可供销售天数要比去年实际缩短3天。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目标值,按附表格式连同工作措施意见于4月15日前一并报国家经贸委。
  四、定期公布,督促检查。全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公布。各部门和各地区对本部门、本地区限产压库促销进展情况要加强检查、定期公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国家经贸委将不定期分片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一九九四年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限产压库促销目标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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