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各口岸药检所:
我部卫药发(1992)第50号“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药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但近来据各有关方面反映,有一些进口药品不附中文说明书在市场销售,这既违反药政管理规定,也干扰了正常的进货贸易,给监督管理和合理用药造成很大不便。为此,现重申:今后凡在我国销售的进口药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否则,各口岸药检所不予受理检验,各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特此通知。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