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7141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处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地政处得按行政区域设置地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其名称及辖区如下:
一、盐埕地政事务所:管辖盐埕、鼓山、前金、旗津四区。
二、新兴地政事务所:管辖新兴、苓雅二区。
三、前镇地政事务所:管辖前镇、小港二区。
四、楠梓地政事务所:管辖左营、楠梓二区。
五、三民地政事务所:管辖三民区。
第3条 本所置主任,承地政处处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所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课: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登记、地籍归户、地籍统计、登记簿册保管及誊本核发等事项。
二、第二课:土地及建筑改良物勘查、复丈、地籍图、建物测量成果图保管及誊本核发等事项。
三、第三课:地价查估、公告土地现值、公告地价、核发地价誊本、地价资料文件厘正及异动管理、研考、印信、文书、档案、规费、庶务、出纳及便民服务等事项。
第5条 本所置秘书、课长、专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6条 本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所所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定之,报请地政处核备。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