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客会企字第0930008949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促进客家知识体系之发展,鼓励学者、专家及从事客家研究者,积极从事客家相关研究,特订定本会奖助客家学术研究计画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奖助对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学者、专家及从事客家研究者,以客家相关之研究主题者,均得申请。
三、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乙份。
(如附件一)
(二)研究计画书10份。
计画书内容请参酌下列项目:
1.研究题目及其意义、价值。
2.相关文献之回顾。
3.研究方法。
4.研究架构。
5.预期目标。
6.研究范围与限制。
7.计画进度(并注明拟完成之时间)。
8.参考文献。
9.经费需求明细。
四、申请办法:申请者备妥第三点规定之资料,应于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本会申请(以邮戳为凭)。
五、奖助原则:
(一)研究计画之奖助金额最高以新台币40万元为限,每年以奖助20件为原则。
(二)奖助项目包括:
1.人事费(含工作费、研究助理费、工读生费)。
2.消耗性器材费。
3.图书资料请购费(所购置之图书资料为本会财产,于研究计画结案后应归缴本会)。
4.交通费(含国内、国外差旅费)。
5.庶务费用(含计算机使用费、资料检索费、问卷调查及分析费、邮电费、印刷费…等)。
(三)同一申请者,每一年度奖助以一次为原则。依本要点接受奖助尚未结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请,如再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六、审查方式:
(一)由本会承办单位就申请者资格是否符合条件、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备等进行行政审查。
(二)行政审查符合规定者,由本会客家学术发展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签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以书面通知各申请者。
七、奖助金拨付及核销:
(一)获选之申请者于研究计画执行二分之一时,得检具收据(如附件二)向本会请领核定奖助金额二分之一,若中途放弃奖助,则悉数缴回。
(二)于研究计画结束后,由申请者检具收据、总经费支出明细表、研究成果报告(精装5册、平装13册及光盘片2片)及请购之相关图书资料,向本会请款。研究计画获得奖助者,必须于当年度12月20日前结案,逾期者,本会得撤销奖助。
(三)受奖助者研究计画执行之原始凭证应保留相关帐簿、凭证10年,以供本会及相关单位查核,本会认为原始凭证有送会核销之必要时,亦得请受奖助者提送之。惟若研究计画实际支出全数由本会奖助者,结案时应将原始凭证送本会核销。
(四)有关奖助金之所得税扣款,由受奖助者依规定处理并负其责任。
八、注意事项:
(一)受奖助者于接获本会函复同意奖助10日内,应填具切结书(如附件三)、授权同意书(如附件四)与分季工作摘要及进度表与正本送交本会,俾办理追踪管制事宜。(详如附件本会奖助客家学术研究计画管制考核实施计画)
(二)奖助经费以立法院通过之预算额度为上限,若预算额度有所增删,则核定之补助经费将依比例调整。
(三)研究成果报告书写方式,原则以中文为主,若以外文撰写,于申请时须附中文提要。型制及电子文件格式请依规定办理。(如附件五)
(四)申请者于申请本会奖助期间,如有向其它单位申请本案之奖补助并获核定者,应函知本会。
(五)申请者若变更研究计画,应事先书面征询本会同意,否则本会得撤销奖助。
(六)受奖助者于研究计画之构想、执行阶段,以及撰写之研究成果报告若发现有违反学术伦理行为,经本会客家学术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并签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撤销奖助,并追缴奖助金。
(七)受奖助者有义务参加本会举办之研究成果报告发表会;学术研究成果应提供本会及相关学术机构以非营利性为原则,分享学术研究成果。
(八)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本会恕不退件。
(九)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申请者应同意本要点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