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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法》和《草原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8 生效日期: 2003-01-28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林)厅(局、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业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3年3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农业部门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学习宣传《农业法》和《草原法》作为今年农业法制重点工作来抓,确保这两部法律顺利实施。
  二、抓好宣传,增强群众守法用法意识
  《农业法》、《草原法》体现了广大农牧民的根本利益,是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做好这两部法律的宣传,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农业部已通过在《人民日报》专版宣传《农业法》、《草原法》、在《农民日报》举办《农业法》讲座、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等活动宣传两部法律,还将继续组织报刊、电视台访谈、专家座谈会、送法下乡、知识竞赛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就这两部法律的宣传做出具体安排。要把这两部法律作为“四五”普法重点,针对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农业劳动者文化水平低和地域差异大等特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现代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宣传,使广大农牧民了解这两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掌握有关规定,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采取措施,落实两部法律的规定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草原法》的各项规定。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加强农业和草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要在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依法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要加强耕地、草原等农业资源的保护,改善农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积极争取多方面支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要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农村各类纠纷,保持农村稳定;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因地制宜,抓好配套制度建设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又涉及很多部门。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这两部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省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五、严格执法,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法律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改革农业执法体制,认真贯彻新《农业法》关于“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继续进行以县级为重点的农业综合执法试点,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认真执行《草原法》关于“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关于依法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加强草原监理工作。
  农业部已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做了安排,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2)12号)要求,继续做好有关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宣传贯彻《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为契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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