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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税捐稽征处财务案件配合执行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稽管丙字第09461846500号

一、配合执行人员所用之单照,由税务管理科执行股指派专人向管理股统筹请领保管并转发,有关配合执行人员领用之单照,每次各以50份为限,未使用前不得预盖收款印戳。

二、领用单照应当场查点清楚,妥慎保管,依照号码先后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或遗失,填写错误作废时应连同原作废单照列表报备。

三、配合执行人员所收案款,不论现款或票据应于当日下午5时前缴库,如有特殊原因至迟亦应于次日上午10时前缴库。

属外出执行经收之案款,应另由行政执行处执行人员签证;如系收取现款者,缴款书收据联交付缴款人收执;如系收取票据者,应交付临时收据联。经收之票据,应设置「票据处理登记簿」由专人登载及管

制,支票并应划并行线,出票人如非纳税义务人应由纳税义务人背书。

四、经收之票据交由代收税款行库保管,于到期日代为提兑缴库后将盖有公库收款章之缴款书收据联及查核联于次日送交本处管制人员点收后,于「票据处理登记簿」销号并通知纳税义务人持临时收据换领收据联;对于未能兑现而遭退票者,代收税款行库应将未兑现票据并同缴款书退回本处,管制人员应即办理追诉手续并函请行政执行处再予执行。

五、配合执行人员当日使用之单照及所收之案款包括现款与票据,应填具执行财务案件日报表一式二份并检附缴库收据分别登帐送由统计人员查核,汇造统计表陈核。

六、配合执行人员收款及缴款情形,税务管理科应指派专人检查,并得由政风室随时派员抽查。

七、配合执行人员离职时,应将所领单照公物列册移交清楚。

八、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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