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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1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抽调或借调教师担任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纠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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