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三)证柜交字第33388号
(一)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异常者。有价证券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三十,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外国债券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五家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5.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六十五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6.当日收盘价未满五元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有关全体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之规定。
(二)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异常者。有价证券当日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有价证券最近三十个营业日(含当日)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七十,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1)其涨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当日最后成交价须大于当日参考价者。
(2)其跌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当日最后成交价须小于当日参考价者。
2.有价证券最近六十个营业日(含当日)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最后成交价涨幅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九十五,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1)其涨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当日最后成交价须大于当日参考价者。
(2)其跌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当日最后成交价须小于当日参考价者。
3.有价证券最近九十个营业日(含当日)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最后成交价涨幅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一百二十,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
一:
(1)其涨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当日最后成交价须大于当日参考价者。
(2)其跌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当日最后成交价须小于当日参考价者。
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外国债券、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在最近三十个营业日(含当日)内,已依第四点第一项第一款公布注意交易信息之有价证券,且其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1)未达百分之二十三。
(2)超过百分之二十三,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达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3)与本项标准涨跌之方向相反。
4.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5.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五家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6.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六十五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7.当日收盘价未满五元者,不适用本项标准。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有关全体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之规定。
(三)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异常,且其当日之成交量较最近一段期间之日平均成交量异常放大者。
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有价证券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二十三,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须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2.当日之成交量较最近六十个营业日(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为六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数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相差五倍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收市价涨跌百分比、日成交量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认购(售)权凭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有价证券当日周转率未达百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达三百交易单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5.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五家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6.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六十五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有关全体、同类股有价证券及除外情形第4款成交量之规定。
(四)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异常,且其当日之周转率过高者。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二十三,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2.当日之周转率超过百分之五以上,且其周转率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日周转率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五家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5.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六十五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有关全体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之规定。
(五)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异常,且证券商当日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成交买进或卖出数量,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量比率过高者。
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二十三,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与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2.证券商当日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成交买进或卖出数量,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量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其设有分支机构者,每一分支机构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计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并逾三百交易单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收市价涨跌百分比、日成交量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及股款缴纳凭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最后成交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五家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5.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六十五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有关全体、同类股有价证券及成交量之规定。
(六)有价证券当日及最近数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较最近一段期间之日平均成交量明显放大者。
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有价证券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较最近六十个营业日(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为六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数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相差五倍以上。
2.当日成交量较最近六十个营业日(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为六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数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相差五倍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日成交量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在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内,已依第四点第一项第三款公布注意交易信息之有价证券,不适用本项标准。
3.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认购
(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4.有价证券当日周转率未达百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达三百交易单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标准。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有关全体、同类股有价证券及成交量之规定。
(七)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之累积周转率明显过高者。
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之累积周转率超过百分之八十,且其累积周转率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2.当日周转率百分之五以上,且其周转率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日周转率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在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内,已依第四点第一项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信息之有价证券,不适用本项标准。
4.有价证券当日成交金额未满二亿元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标准。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有关全体有价证券之规定。
(八)本益比及股价净值比异常,且符合包括当日周转率过高、较其所属产业类别股价净值比偏高、任一证券商当日成交买进或成交卖出金额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比率过高或任一投资人当日成交买进或成交卖出金额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比率过高等四种情形之任二者。
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六十五倍以上且超过全体有价证券当日依发行单位数加权计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股价净值比达四倍以上且超过全体有价证券当日依发行单位数加权计算之股价净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任二者:
(1)当日周转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数量达二千交易单位以上。
(2)股价净值比较其所属产业类别全体有价证券当日依发行单位数加权计算之股价净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证券商︵含总、分公司︶当日买进或卖出︵含受托买卖及自行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成交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且占当日该有价证券之总成交金额百分之十以上。
(4)任一投资人当日买进或卖出该有价证券之成交金额占当日该有价证券之总成交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且占当日该有价证券之总成交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有关前项成交金额减至二分之一。
除外情形:
1.新上柜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日周转率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特别股、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受益凭证、股款缴纳凭证及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不适用前项有关全体、所属产业类别有价证券及成交量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