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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2005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118号
德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德化县二○○五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德政[2005]2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德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0136公顷(其中水田19.48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德化县龙浔镇丁乾村水田18.3379公顷、林地6.53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1229公顷、未利用地11.7092公顷,丁溪村集体所有水田1.14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4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2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德化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德化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德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0136公顷,计入泉州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德化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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