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人字第093001631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人字第093001631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核定日实施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约聘(雇)人员之遴用及报酬支给,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二、约聘人员遴用资格及薪点起支标准:
(一)具有博士学位者,以九等约聘之,并以九等一阶(四二四薪点)起支。
(二)具有硕士学位者,以七等约聘之,并以七等一阶(三二八薪点)起支。
(三)具有大学或独立学院得有学士学位者,以六等约聘之,并以六等一阶(二八○薪点)起支。
三、约雇人员遴用资格及薪点起支标准:
(一)具有国内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以五等(二八○薪点)约雇之。
(二)具有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者,以三等(二二○薪点)约雇之。
四、初次遴用之约聘约雇人员,曾有公、私立机构或事业机构,担任与拟任工作性质及程度相当之研究或工作经验满一年以上时,其每满一年之年资得提高薪点一阶,其薪点提支范围,依本局报奉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员计划书暨约雇人员雇用计划表中之薪点范围为限,惟其服务未满一年之年资则不予采计。
五、约聘雇人员在本局服务期间,于契约期满重新续约时,年度考核考列甲等者得予提高薪点一阶;惟需按「契约年度」服务满一年后,方得办理,其最高薪点依本局报奉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员计划书暨约雇人员雇用计划表中之薪点为限。
六、约聘约雇人员报酬薪点,每年依照行政院规定折合为通用货币,必要时个案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七、本要点自核定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