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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4-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工公字第093002330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公字第093002330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46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期限:※〔工程期限请主办采购工程机关择一办理,如采限期完工者不适用本府函颁实施之工期核算要点〕。

(一)限于年月日前完工。

(二)工作天。

日历天。

四、保固期限:※〔请主办采购工程机关(或学校)视情况自行填写惟不得低于一年〕。

(一)特殊工程年(另订)。

(二)土木(含暗渠、桥涵、隧道、堤坝等)或建筑物新建工程(包括主构造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缮工程五年。

(三)道路工程(含雨水下水道工程及侧沟工程)、公园开辟或改善工程二年。

(四)建筑物之装修或防渗、机电、水电、自来水、空调、消防、路(园)灯、道路改善及封层工程()年。

※五、领标作业:

(一)领标期限:※招标公告应标明领标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详招标公告)

(二)领标方式:※请主办采购工程机关依采购特性自行增订其它之领标方式,并于择定后删除未采取之方式。

1、专人购领:详招标公告。

2、邮递购领:详招标公告。

3、电子领投标:

详「政府采购电子领投标作业要点」。(网址//www.geps.gov.tw/)

六、邮购招标文件或电子领标请自行考量邮递或下载时程,不论投标或得标与否,招标文件工本费概不退还。若属本机关因素废标或停标,于再行办理招标时,已购买招标文件厂商可持图说以外之原招标文件及收据向本机关换取新标单(采邮购领标之厂商,则由本机关主动寄发新标单)。

七、投标厂商应详为检阅点清本机关所发之招标文件,如有遗漏,应即请本机关补足。

投标厂商应依招标文件自行详为估算其标价,倘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于等标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计,以不得少于十天为原则)期限前以书面送达本机关请求释疑,该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机关释疑之期限将不逾截止投标日或资格审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采书面答复。(详细日期详招标公告)

七之一、电子文件之处置:※如有提供「PCCES」系统撰写之电子文件,并要求厂商依该电子文件制作投标文件者,始需订定本点规定。若无提供者,应删除本点规定。九十一年度开始办理之公共工程新兴计画采购标案,且金额达新台币壹仟万元以上者,依「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增列提供标案数据作业要点」规定,应以「PCCES」系统办理工程预算书之编列。

(一)厂商取得本采购标案之电子文件后,应即就档案内容进行检查,并请即将该电子文件制作备份妥善保管。

(二)电子文件经检查确实可用后,厂商应以该电子文件,办理下列事项:

1、于价格详细表中各价格字段,键入该项目厂商自认为合理之价格。

2、于资源统计表中,键入各项目之数量及厂商自认为合理价格。

(三)厂商应将键入完成之电子文件:

1、确定「价格详细表」及「资源统计表」总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者,应重新修正;

2、予以打印;

3、装订或合并成册(包括「价格详细表」及「资源统计表」);

4、依规定将投标厂商及负责人名称填入预留栏及加盖印信;

5、将上开成册之文件,并同电子文件装入「标单封」内投标。

(四)招标机关就招标文件中之详细价目表及资源统计表有所变更或补充时,除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外,将视需要更换电子檔。厂商应按规定修正办理。

(五)厂商标单封内未附电子文件及打印文件者,视为无效标,不决标予该厂商;审标时,厂商所送之价格详细表与资源统计表总价不同时,亦同。

八、投标厂商资格※(相关基本资格或特殊资格请主办采购工程机关依采购特性自行依参考注意事项第一点订定之)。

(一)内政部登记合格之等以上营造业。

(二)各等营造业或登记合格之本市(或毗邻县市)土木包工业。

(三)各级政府主管机关登记合格之等以上。

1、水管、电器(气)承装业。

2、冷冻空调承装业。

3、其它承装业。

※九、押标金为新台币元整。

(一)押标金应依注意事项第二点规定于截止收件期限前至本机关指定之地点缴纳;已缴纳之凭证(或缴纳收据联)附于投标文件寄(送)达本机关。

(二)押标金未缴纳或逾期缴纳者均视为未缴纳押标金处理。

(三)依限缴纳之押标金凭证(或缴纳收据联)未附于投标文件寄(送)达本机关,且未于开标主持人询问后立即提出已缴纳之凭证(或缴纳收据联)供查验者,则虽已至本机关指定之地点缴纳,仍视为未缴纳押标金(缴纳及退还方式详注意事项第二点规定)。

(四)押标金以银行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银行之书面连带保证或保险公司之保证保险单缴纳押标金者,其有效期应较招标文件规定之报价有效期长三十日。厂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者,其所缴纳押标金之有效期应一并延长之。

(五)依电子领投标作业规定办理网络在线缴纳者,缴纳凭证请厂商妥为保存以利查核。

九之一、押标金退还:

(一)押标金系以票据或凭证缴纳,投标厂商申请当场退还原票据或凭证者,应检具填妥及加盖厂商投标时之印章或与代用印章印文相符之印章之退还押标申请书(如附件一),申请退还。

(二)押标金系以票据或现金缴纳,申请以支票退还者,由本机关以投标厂商为受款人,开具划线、禁止背书转让之支票,由投标厂商凭身分证明文件及备具印鉴章领取支票。

(三)投标厂商有「押标金保证金暨其它担保作业办法」第二十条各款情形之一者,所缴纳之保证金及其孳息得不予发还。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本工程订于年月日午时分在本机关(高雄市区路号楼)发包室公开开标,并以本机关名义决标。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开标前有关工程招标事项,如有变更者另行公告之。

※倘开标日之前一日或当日遇本机关因故停止办公者,原订开标日,依序顺延至次一办公日之同一时间(本机关不另通知)。

十一、投标厂商应按照开标时间及地点,由负责人或携带委托代理授权书之代理人,携带身分证件、印鉴及出席证明前往,并依本机关要求出示之。前述印鉴应与印鉴印模单上之印文相符,惟若所携带之印章与上开印鉴印文不同时,应出示投标厂商(使用印章)授权书,其授权书上应盖妥前述公司及负责人印鉴印文及所携带之厂商及负责人印章,前往开标地点参加开标,如未能参加开标或未携带合格之印鉴或印章,即视同未到场,因而丧失减价或比减价格或其它有关之权益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二、每一厂商参加开标人数以二人以下为限,并均需有本机关发售招标文件中所附「出席证明」。

未参加开标之厂商者,对于本机关开标前当场说明事项不得异议。另工程开标必要时得通知投标厂商不到场。

十三、投标厂商因投标所需之任何费用,不论有无决标,均由投标厂商自行负担。

十四、工地说明除招标公告规定举行现场说明外,必要时以书面及在工地竖立标志为之,投标厂商应参照工程位置图自行前往勘查,如有疑问,可在投标前洽询本机关说明。

十五、投标厂商于办理增资期间,如不能提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予证明符合招标规定之相关文件,足以使主办工程机关采信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含投寄标函后始申请办理增资者)。

※十六、厂商之投标文件得以下列方式办理:

(一)厂商得使用本机关所提供之书面招标文件依本须知之规定办理投标。

(二)厂商得使用本机关所提供之磁盘、光盘片或经由政府采购领投标系统网站(网址://www.geps.gov.tw/)下载与本机关所提供之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电子文件,依本须知之规定办理投标。

※(三)厂商经由政府采购领投标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文件投标者,得依本须知所附「政府采购电子领投标作业规定」或第十七点规定办理。*采购机关应依本条规范电子领投标作业,如仅采电子领标而不采电子投标者,本条文请自行适度修正。

十七、厂商参与投标,其投标文件(送)应依下列规定装妥并书面密封后于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邮递或专人寄(送)达本机关。

(一)证件封:依本须知规定装入厂商证件审查表所列之有关证件、及押标金(现金除外)或其缴纳凭据、收据联。(押标金采现金缴纳者于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

(二)标单封:装入标单(兼切结书)、详细表。查核金额以上之标案应加附详细表电子文件磁盘并应依本须知所附「电子文件作业规定」办理。

标单(兼切结书)及详细表如有涂改应加盖厂商及负责人印鉴。标单总价应以中文大写填写或键入并加盖厂商及负责人印鉴。

(三)规格封:装入招标文件所规定之规格规范技术文件、型录、说明文件等。(招标文件未规定规格封者得免附,惟相关规格文件应放入证件封以供查验)。※不开规格标者,本款规定宜予删除

(四)外封套:系指投标文件最外层之封套,其封面应标示厂商名称、地址及标案案号或名称。

(五)证件封、规格封、标单封及外封套,得使用本机关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标厂商自行下载、制作或购用。但其封面内容应标示明确,以避免开标审标发生错误,如无法判别所拟参加之标案者,视为不合格标。

(六)招标文件规定采取一次投标开标者,证件封、规格封及标单封应分别书面密封后一并装入外封套内再予书面密封,采电子领标者,应将电子缴交凭据(*.tkn檔)一并装入外封套内,一齐寄(送)达。

(七)招标文件规定采取分段投标分段开标者,证件封、规格封、标单封应依招标文件规定分别书面密封分别寄(送)达。

(八)招标文件规定分段投标者,未通过前一阶段审标之投标厂商,不得参加后续阶段之投标。投标厂商应先寄(送)达第一阶段所需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依本机关通知寄(送)达后续阶段之投标文件。

(九)工程一经决标或保留得标,厂商应于订约前将前开各项证件正本送本机关查验。

(十)倘截标日之前一日或当日遇本机关因故停止办公者,原订截标期限,依序顺延至次一办公日之同一时间,本机关不另通知。

※十八、开标:

(一)开标时间为民国九十一年月日时分

(二)开标地址为「」

(三)有权参加开标之每一投标厂商人数为人(未填写时人数不限)。

(四)开标时厂商建请派员携带「印鉴」,或检具授权书及代用印章参与投标。

(五)前款之授权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投标厂商名称及负责人或代表人(授权人)姓名。

2、「印鉴」之印文。

3、被授权人姓名、身份字号。

4、代用印章之印文。

5、授权之范围(如授权本印章行使投标厂商于投、开、决标过程中之所有权利)。

(六)前款之授权书应为正本或影本,除投标厂商系属机关、学校或公营事业外,其余应经公证或认证。检附授权书范例供参。

(七)上揭授权及公证或认证书由本机关存档。

(八)厂商未派员到场,或于开标主持人要求厂商(书面)说明、(比)减价或其它必要情事,而厂商未能于开标主持人宣布时间起,十五分钟内办理者,视同放弃。(采电子比减价者,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九)如经招标机关依本采购案有效标家数审查不合格,其所投之投标文件全部无效。

十八之一、开标执行程序及审查:

(一)有效标家数审查。投标厂商所投之投标文件,除非法令或本投标须知另有规定外;经审查后,若有效标件数已达法定家数,则立即办理开标。

(二)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投标厂商所投之基本及资格文件,除非法令或本投标须知另有规定外,如经招标机关依本采购案工程采购招标证件审查用表审查不合格,其所投之基本及资格文件无效。经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后,若有厂商符合规定,且前已声明须开规格标者,则立即开规格标,并进行规格文件审查,否则直接开价格标,并进行价格文件审查。

(三)规格标审查。(前已声明不开规格标者略过)本采购案若需开规格标,除非另有规定外,投标厂商之规格文件如不符合本采购案所定规定、功能、效益者,其所投之规格文件无效。经规格文件审查后,若有厂商符合规定,则立即开价格标(指针单封),并进行价格文件审查。※不开规格标者,本款规定宜予删除

(四)价格文件审查。投标厂商所投之价格文件(指针单封),除非法令或本投标须知另有规定外,如经招标机关依本采购案价格文件审查不合格,其所报之价格标无效。

(五)投标厂商之投标文件未经前段程序审查合格者,即不予进入下一审查程序。

十九、招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如附有外文译本,该译本仅供参考。外国厂商投标文件如以外文书写者,应附中文译本,其中文译本之内容有错误者,除资格文件以原文为准外,余投标文件均以中文译本为准。另中文译本之翻译人签名或盖章应经法院公证或认证。

二十、本工程得依「高雄市政府执行公共工程预付款」之规定办理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额度为决标金额百分之()(主办工程采购机关(学校)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衡酌办理,惟不得超过决标金额百分之二十)。但工程决标价低于开标底价百分之八十者,不予办理工程预付款。※(主办采购机关得依采购特性及预算负担情形决定是否给予预付款;不采行预付款之案件本条文规定宜予删除。

二十一、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参加投标,除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六款之情形,经判决无罪确定或本点第(六)款规定者外,并不得为分包对象,另本机关于决标或签约后始发现下列情形者,本机关(学校)得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并得追偿损失:

(一)经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且在不得参加投标之期限内者。

(二)厂商投标文件所标示之分包厂商,于截止投标或截止收件期限前系属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期间内之厂商者。

(三)厂商之负责人或合伙人与承办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或供应之项目管理厂商负责人或合伙人相同。

(四)厂商与承办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或供应之项目管理厂商同时为关系企业或同一其它厂商之关系企业。

(五)厂商或其负责人与招标机关之机关首长或补助机关首长或受补助团体或法人之负责人,或委托机关之机关首长或受托团体或法人之负责人,或洽办机关之机关首长或代办机关之机关首长或前述机关之授权人员,系本人或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或同财共居之亲属者。

(六)政党及其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

(七)提供本标的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

(八)代拟本标的招标文件之厂商。

(九)提供本标的审标服务之厂商。

(十)因履行本机关契约而知悉其它厂商无法知悉或应秘密之信息之厂商。

二十二、得标厂商于决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销决标,其押标金不予退还,并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另依案情送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论处,本机关得以原决标价依决标前各投标厂商标价之顺序,自标价低者起,依序洽其它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未得标厂商减至该决标价后决标,或重行办理招标。

(一)未于规定期限内至本机关办理证件正本核对手续者。

(二)核对证件正本时,正本不符规定或影本与正本不符者。但于投标后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或经该主管机关核准变更内容或延长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未于规定期限内缴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者。

(四)未于规定期限内来本机关办理工程契约签订手续,或以任何理由放弃承办责任者。

(五)所检附之证件系伪造或变造。

二十三、厂商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九十八条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于履约期间雇用残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数各应达国内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一,并分别以整数为计算标准,未达整数部分不予计入。雇用不足者,应缴纳代金;相关账号如下:

(一)厂商设籍于高雄市者,缴纳代金专户为高雄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高雄银行)账号102103031807。非设高雄市者,请另洽设籍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二)原住民族就业基金专户:台湾银行营业部;账号007036070022。

另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应优先雇用原住民劳工,其人数以不低于办理本工程总人数百分之三为原则(人数未达一人者以一人计算)。

办理本工程之厂商宜优先雇用设籍本市之失业劳工从事工程建设;厂商对于本市失业劳工之照顾有实际成效及贡献者,本机关俟后办理工程采购案件拟采限制性招标时,得将该厂商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二十四、异议及申诉:厂商与本机关之招标、审标、决标、订约、履约及验收之争议,得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向本机关或高雄市政府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二号五楼,电话:(07)3368333转2238提出申诉或履约争议调解。

二十五、得标厂商应于订约及验收时,提供承揽工程手册,由本机关详实登记。

前项承揽工程手册,得标厂商依目的事业管理法规规定,无须具备者免附。

二十六、得标厂商须于决标后次日起算()日内(末日为例假日者顺延)携带依本须知第十七点、第二十五点规定应缴纳证件(正本)、与登记印鉴相符之印章,至本机关完成签约手续(契约依招标文件所附为准,且制作费用由得标厂商负担)。

二十六之一、契约订有连带保证厂商责任规定者,如厂商延误履约进度达百分之十五者,经机关评估宜由连带保证厂商接办时,机关应依契约规定通知连带保证厂商履约。

连带保证厂商经机关通知后,于期限内未依规定履约时,机关应依契约规定,向连带保证厂商请求赔偿。

二十六之二、机关通知连带保证厂商履约时,得考量公共利益及连带保证厂商申请之动员进场施工时间,重新核定工期;连带保证厂商如有异议,应循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所定之履约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二十七、保证金之种类如下:

(一)履约保证金:得依工程进度分四期免除保证责任,其额度、缴纳及退还方式详注意事项第五点规定。

(二)预付款保证金:其额度、缴纳及退还方式详本须知第二十点及「高雄市政府执行公共工程预付款之规定」。

(三)保固保证金:详本须知第三十六点规定。

(四)差额保证金:得依工程进度分四期免除保证责任,其额度、缴纳及退还方式详注意事项第五点规定。

未达公告金额之工程,其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得以觅妥殷实可靠且符合招标文件所订资格条件之其它厂商之连带保证责任代之。但连带保证之厂商应未参与本工程投标且无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者。

(五)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厂商得以觅妥殷实可靠且符合招标文件所订资格条件之其它厂商负履约保证及赔偿连带保证之责任代之。但以该厂商未参与投标且无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者为限。以其它厂商之负履约保证及赔偿连带保证者,其应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得予减收,以不逾履约保证金额度之百分之五十为限。

※(主办采购机关得依采购特性决定本标案是否采行铺保;不采行铺保之案件本条文规定宜予删除。

二十八、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外制造之产品、供应之服务或应支付之税捐及规费,限以新台币报价。

二十九、标价偏低之工程,本机关应将其列为重点查验工程,加强监工,其有委托专业技术顾问机构或专业技师办理重点监工及查验工作之必要时,本机关依规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动用该项工程发包之标余款办理,以确保工程品质。

三十、厂商报价有效期原则至决标日止,但本机关若因故更正且延长原公告之决标日期,投标厂商得以书面主张该报价逾原公告之预定决标日后无效,若未以书面主张,则视同同意延长其报价有效期至实际决标日止。

三十一、投标文件有效期与报价有效期相同。投标厂商之投标文件,应仅限招标文件有规定,且与招标标的有关者。

与规格有关之定型化产品型录或说明书,招标文件未规定应整册提出时,应仅附招标文件有规定且与招标标的有关者。投标厂商提出之定型化产品型录或说明书,应避免附有任何与商业条款有关之文字。附有此等文字,投标厂商同意该等文字俱属无效。

三十二、本工程于签订契约后,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开工,其责任不在得标厂商者,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得暂予退还百分之五十,如再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开工而得标厂商不要求解除契约者,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但应具结于本机关通知开工之文到()日内时再行缴齐,如不缴交者本机关得解除契约,其未退回部分之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不予发还。

本机关依前项办理者,应依本须知第三十四点第(七)款规定办理。

三十三、得标厂商无力完成本工程或违反契约而无正当理由停工,本机关得动用其未领之工程款或其它掌握之有关款项以维工程进行,如有不足时,得标厂商应负责赔偿。

三十四、投标厂商参加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机关应将其事实及理由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且视情形移送各该业主管机关惩戒:

(一)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

(二)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

(三)擅自减省工料情节重大者。

(四)伪造、变造投标、契约或履约相关文件,经查明属实者。

(五)受停业处分期间仍参加投标者。

(六)犯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二条之罪,经一审有罪判决而未宣告缓刑者。

(七)得标后无正当理由而不订约或不履行契约者。

(八)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者。

(九)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未于通知期限内异议、申诉、起诉或依规定办理者。

(十)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自转包者。

(十一)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

(十二)重整或破产程序中之厂商。

(十三)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情节重大者。有前项各款经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厂商,于下列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商。

(一)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处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但于第六款之情形,经判决无罪确定者,注销之。

(二)有前项第七款至第十三款情形或第六款判处拘役罚金或缓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一年。但经重整完成者,注销之。

三十五、本工程之工程项目、数量、材料,投标厂商应于投标前慎重核算,得标后如发现有混淆、不符或遗漏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按契约总价估算者,概由承揽厂商依照工程图说及契约规定完成,不得借口要求加价及任何补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1、程项目注明按实做数量结算者,以实做数量结算之,并于竣工后依实做数量核算并办理验收。

2、工程项目遗漏者(含单价分析表中之项目),得参照契约工程变更之规定核实给付。

3、甲、乙任何一方对契约工程之各单项数量有差异,而该项数量增减超过百分之十者,其超过部分应依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二)工程按实做数量结算者概由承揽厂商依照工程图说及甲方之指示完成,并于竣工时修正竣工图说,按契约单价(无契约单价者依契约工程变更之规定协议办理)及实做数量、项目,办理结算。

(三)供给材料因计算漏列或不足者,承揽厂商得申请依工程进度核实给付,其重新核算之数量双方如有争议,则以甲方核算之数量为准。

三十六、承揽厂商于工程完工经本机关正式验收合格(含须请领使用执照),完成工程结算验收证明书后,得依程序请领尾款,并缴交总结算金额百分之()※(请自行决定惟以不逾契约金额百分之五为原则)保固保证金(得由履约保证金、差额保证金或未领之工程款移缴或扣留);未达公告金额之工程,得以觅妥殷实可靠且符合招标文件所订资格条件之其它厂商之连带保证代之。但以该厂商未参与投标且无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者为限。

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厂商得以觅妥殷实可靠且符合招标文件所订资格条件之其它厂商负保固保证及赔偿连带保证之责任代之。但以该厂商未参与投标且无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不得

参加投标之情形者为限。以其它厂商之负保固保证及赔偿连带保证者,其应缴纳之保固保证金得予减收,以不逾保固保证金额度之百分之五十为限。

※(主办采购机关得依采购特性决定本标案是否采行铺保;不采行铺保之案件本条文规定宜予删除。

承揽厂商于完成缴交保固保证金后,始得领取尾款,该保固保证金于保固期满且无待解决事项后无息发还。前项工程保固保证金之缴纳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及「押标金保证金暨其它担保作业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十七、施工期中可能发生之灾害,承揽厂商应依承包金额扣除利益税金加供给材料之总价办理营造综合保险(惟应合于投保最低金额之规定),其费用应计入总价内,并依另附投保「营造综合保险补充说明」办理。

三十八、承揽厂商在工地施工时,应遵照劳工安全卫生法、营造安全卫生设施规则、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等法令、及「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营缮工程工地环境管理须知」之规定办理。

三十九、其它规定:

(一)招标文件中未允许投标厂商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厂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则该替代方案本机关不予以接受。

(二)如采取一次投标分段开标时,投标厂商之资格标、规格标及价格标应同时按前述规定分别密封装入外封套内;分段投标分段开标者,资格、规格及价格应分别密封。

(三)本机关办理分段投标,未通过前一阶段审标之投标厂商,不得参加后续阶段之投标;其已投标之厂商,不予开标,原件发还,投标厂商应先寄送第一阶段所需文件,第一阶段投标厂商经本机关通知寄送后续阶段之投标时,再行寄送。

(四)招标公告订有得共同投标时,厂商仍得单独投标。采取二家以上厂商或国外厂商以共同投标方式承揽者,得标后并应共同具名签约共负工程契约之责任。

四十、本工程如遇物价波动时,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调整单价及物价补贴,投标厂商应确实核算施工成本一并考量纳入成本预估。

四十一、获中央业务主管机关或经本府评定之优良厂商,其适用优良营造业奖励实施期间,检附相关文件参与投标者,其押标金及履约保证金得依规定减半缴纳。并得适用本府优良营造业奖励规定给予其它之相关奖励。

四十二、本须知条文中有关期限之规定,如无特别说明者,均以日历天核算之。末日遇本机关因故停止办公者,依序顺延至次一办公日。

四十三、本机关得于不违反有关法令范围内,增订补充投标须知。

四十四、本投标须知及补充投标须知均为契约之一部分,其效力与契约相同。

四十五、本投标须知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四十六、法务部调查局检举电话:(02)29188888、(02)29171111、检举信箱:新店邮政60000号信箱。

高雄市市调查处检举电话:(07)2818888、检举信箱:高雄市邮政60000号信箱。地址: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二二六号。中央采购稽核小组联络电话:(02)87897548、传真:(02)87897500、地址: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三号九楼(中油大楼)。高雄市政府采购稽核小组联络电话:(07)3368333转2252、传真:(07)331513、地址: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二号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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