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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1005号

上海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143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订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华东、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Vladivostok Air)将于2002年5月1日开通符拉迪沃斯托克至大连、长春及上海(浦东机场)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XF753/754
  机型:TU154
  班期:周四
  航线:符拉迪沃斯托克—大连—符拉迪沃斯托克

  2、航班号:XF745/746
  机型:TU154
  班期:周一
  航线:符拉迪沃斯托克—长春—符拉迪沃斯托克

  3、航班号:XF751/752
  机型:TU154
  班期:周四
  航线:符拉迪沃斯托克—上海(浦东)—符拉迪沃斯托克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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