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1005号
上海、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143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订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华东、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Vladivostok Air)将于2002年5月1日开通符拉迪沃斯托克至大连、长春及上海(浦东机场)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XF753/754
机型:TU154
班期:周四
航线:符拉迪沃斯托克—大连—符拉迪沃斯托克
2、航班号:XF745/746
机型:TU154
班期:周一
航线:符拉迪沃斯托克—长春—符拉迪沃斯托克
3、航班号:XF751/752
机型:TU154
班期:周四
航线:符拉迪沃斯托克—上海(浦东)—符拉迪沃斯托克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