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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财办会[2003]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1年11月27日发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执行。为确保《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证券公司的贯彻实施,我部起草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为了解证券公司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解决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一并起草了《证券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调查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于2003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在阅提意见过程中若有疑问,请与我部会计司联系。
  来信请寄: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人:朱海林 孙丽华
  联系电话:
  朱海林:(010)68552538
         68553014
  E-mail:hailin@mx,cei.gov.cn
  孙丽华:(010)68552539
         68553015(传真)
  E-mail:slh.w@263.net
附件一:证券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调查提纲
  1.你公司目前执行什么会计制度,你认为能否满足核算的需要?
  2.《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哪些内容需要根据新情况作适当调整?
  3.你认为还应当对哪些新业务进行规范?
  4.在实务中,对于《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新业务,你公司是如何处理的(请提供相关的案例)?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列举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这些情形是否足够?如不够,还需补充哪些内容,以方便公司操作?
  6.如国有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遇到哪些会计问题?为顺利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你公司有何具体意见和建议?
  7.除会计制度外,你认为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
  8,你认为证券公司应当披露哪些会计信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能否满足需要,应当补充(或删节)哪些内容?
  9.你地区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1)证券公司的数量;(2)证券公司的组成(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各为多少家);(3)国有证券公司的数量和名称;(4)国有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和名称;(5)上市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的数量和名称;(6)其他证券公司的数量和名称。
  10.对会计制度建设有何其他意见和建议?
   附件二: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证券公司贯彻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1999年印发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至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仍然有效,其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需增设、取消或调整的会计科目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在《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取消或调整以下会计科目:
  1.将“1403 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改为“1403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3)证券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余额。
  2.增设“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3)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小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贷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尚有余额,应予冲销。冲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3.增设“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在建工程提取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余额。
  4.增设“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3)期末,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损失至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5,增设“2245 预计负债”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2)证券公司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6.增设“4211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证券公司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时,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资产”科目。
  (3)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增设“4711 资产损失”科目,同时取消“4601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提取(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减值准备,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2)证券公司计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冲减损失准备时,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提取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8,开办费不再按照5年期限分期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费用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证券公司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前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且直接将其转入当期损益对证券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如果末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且直接将其转入当期损益对证券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9.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如果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10.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5%进行计提。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原按工资总额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有结余的,比照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1.如果证券公司存在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抵债资产,则应当增设“1911抵债资产”、“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作为“手续费支出”处理,借记“手续费支出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等科目。
  (三)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下列各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
  2.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的相关准备差额的处理。
  3.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4.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下同)计提折旧的处理。
  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可采用未来适用法。
  1999年已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进行追溯调整的,此次不得再追溯调整,当期发生的资产减值均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应当按照应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各项准备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4.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
  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至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至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对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证券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金额。在因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存在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确认为递延税款借方;否则,不能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证券公司因经营亏损,或因此次追溯调整产生的前期经营亏损,均不得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六)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计提拆出资金利息,并确认收入。期末,证券公司计提拆出资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证券公司计提的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应当区别情况处理: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应当借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至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已计提的盈余公积;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在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未收到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首先应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至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以后,再收回的资金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七)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1.取消“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开办费”项目。
  2.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设“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项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取消“减: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减:坏账准备”、“减:投资风险准备”项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应当分别根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项目也应当分别根据“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在“预提费用”项目下增设“预计负债”项目,反映证券公司各项预计的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需要设置“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证券公司,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增设“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6.在报表补充资料部分增加“受托资产减去受托资金 元”等内容。
  (二)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1.将“证券发行收入”项目改为“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所取得的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以及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证券发行”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下增设“受托投资管理收益”项目,反映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如果发生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3.取消“汇兑损失”项目,如果发生汇兑损失,应当在“汇兑收益”项目中以“-”号填列。
  4.将“营业支出”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移至“加:营业外收入”项目上,单独设置“减: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5.将“投资收益”项目移至“营业利润”项目上,单独设置“三、投资收益”项目,作为“营业利润”项目的组成内容。如果属于投资损失,则在本项目中以“-”号填列。
  6.在利润总额项目下增设“减:资产损失”和“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
  “资产损失”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果证券公司存在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还应当包括提取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润总额”减去“资产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
  7。取消“自营证券跌价损失”项目。
  (三)增加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本表反映证券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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