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093001156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工务局高市工务建字第093001156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美化市容,维护都市景观及公共安全,鼓励街(社)区建筑物整体更新广告物,特依广告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订定本须知。
二、本须知奖助更新广告物之建筑物范围如下:
(一)临接完整计划街廓者。
(二)临接计划道路两侧,其道路长度达一百公尺以上或前后具明显界限者。
(三)经本局指定需改善之街道或建筑物,对美化市容,维护都市景观及公共安全有示范效果者。
(四)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报备且领有高雄市公寓大厦认证标章之公寓大厦。
三、申请更新广告物奖助(以下简称申请奖助)程序:
(一)第二点各款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组成三十人以上之团体并推派代表一人向本局共同提出申请奖助,但第二点第四款范围所组成之团体,人数减为十人以上。
(二)申请奖助应检附下列文件图说:
1.全体申请人姓名、住址、联络电话、委任书及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影印本。
2.申请范围区域位置图及广告物现况照片。
3.申请更新奖助广告物之设计图说(比例尺不得小于三十分之一)制作经费明细。
(三)申请奖助案经本局评定设计优良、安全及街道景观有助益者,得核准奖助,并限于一定期间内,依评定核准内容及相关规定设置更新广告物。
(四)申请人应于完成设置更新广告物后一个月内向本局申请奖助,逾期未完成设置或申请者得不予奖助。
四、奖助及设置方式:
(一)更新招牌奖助费:
1.招牌广告奖助以每一营业单位设置侧悬式一面为限,奖助额度依实际制作费用为准,最高不得逾新台币(以下同)一万二千元,但面临角地者,最高奖助额度加倍计算之。
2.设置于地面之树立广告,奖助额度依实际制作费用核计之,最高不得逾一万二千元。但营业单位五户以上协调共同设置者,最高奖助额度三万元。
3.最高奖助额度经本局项目核定者,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二)申请人应检附核准奖助文件、广告物设置许可证明文件影本、广告物设置成果文件(含完成后照片资料)及广告物制作费凭据影印本,申请本局书面审核合格后统一发给奖助款。
(三)前款审核以书面为准,但本局得实地抽样审核合格后始发给奖助款。
五、本局得视经费预算情形公告调整或停止奖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