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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7 生效日期: 1994-0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
  根据财政部(94)财国债字1号文《关于下发〈1981年至19
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3月份起,银行将办理上述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距今已有十年,在此期间,经办单位和债权单位的机构、人员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情况比较复杂,给兑付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部分国库券改为转换债后,兑付时需按不同的年限、利率分段计息,因此兑付手续十分繁杂。各级银行要加强领导,组成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兑付期内,认真做好单位购买国库券的兑付工作。

  二、各经办银行要对1984年以前向单位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发现有丢失、漏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尽早办理补制手续,以免债权单位贻误兑付时机。

  三、各经办行要做好宣传工作,主动通知债权单位在兑付期内到原签发行办理兑取手续,如遇有债权单位迁移、债权变更、收款单收据联丢失等情况,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的(85)银发字第471号文《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转移过户手续。要尽最大可能在5月底以前将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全部兑付完毕。

  四、针对转换债部分计息年限比较复杂、利率档次各异、需分段计息等情况,各级银行应加强对经办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上岗人员必须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练,以确保兑付工作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此次兑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行要充分做好兑付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将兑付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随时逐级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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