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库[2003]1号
中央各试点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有关账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正式实施改革试点之日起,中央试点单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收入,只记收入台账,不做账务处理。
二、尚未正式实施改革试点的单位,仍按原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有关年终决算报表,仍按我部规定的有关口径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