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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 2005-06-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新建标函[200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开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2005年4月4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自 2005年 7月 1日起实施。
  为做好我区《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就有关问题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地处寒冷地带,采暖期长,建筑能耗大,能源消费结构不够合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减少大气污染,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各地建设行政工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现,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增强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师资、统一教材、 统一组织实施培训的原则,在年内将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 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
  我厅于5月底选派10一12人赴北京参加建设部组织的师资培训;将于7月1日前完成设计行业和施工团审查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于8月1日前完成质量监督、 安全监任机构和监理、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及一级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拟在今冬明春施工淡季进行。
  此次《标准》培训要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相关人员全部参加培训。培训具体工作,我厅将委托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化协会和建设教育中心实施。各培训机构要深入基层,方便基层,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政策性 技术性 经济性强,涉及面比较广、推行难度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综合治理和专
  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 把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 抓好,保证《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根据建设部级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 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强制
  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部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我厅将根据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的自治区实施细则(XJJ011-1999)进行修订:对制定《自治区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细则》进行技术论证。
  (五)我厅将在今年四季度对《标准》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的结果应及时报我厅。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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